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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失房配偶所享有请求权的样态

    [ 张平 ]——(2012-11-23) / 已阅5954次

      根据《物权法》第21条之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不动产登记薄上的权利人为夫妻双方或者失房配偶时,登记机构在失房配偶未经同意的情形下为买受人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则登记机构对失房配偶所遭受的实际损害承担单独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既可能是过错责任又可能是严格责任,当登记机构未能按照《物权法》第12条等的规定依法履行审查义务,其登记错误应承担过错责任;当登记机构因《物权法》第21条第1款以外的情形造成登记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对是否配偶的实际损失承担严格责任。【4】

      
    参考文献

    【1】我妻荣著:《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中国大百科全书1999年版,第6-7。

    【2】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81-182页。

    【3】崔建远著:《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册),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17-218页。

    【4】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366-369页。


      (作者单位: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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