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恩龙 ]——(2012-11-20) / 已阅7751次
3、对推诿责任、避重就轻的被告人,公诉人可请求法庭将证人或同案人带入当庭对质讯问,找出其中的矛盾和破绽之处,揭示被告人翻供的不实之处。
(四)法庭辩论是根本
针对被告人提出的翻供理由,公诉人主要围绕辩护中的矛盾来证明其虚假翻供, 这种矛盾可以是逻辑上的错误,也可以是违背基本常识、客观规律和当时的特定环境。这要求公诉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要善于运用瞬间的洞察力, 发现并抓住被告方悖逆案件之某个细节的翻供,如果这个细节违背基本常识与逻辑,然后加以驳辩,则可使辩方立论动摇,甚至全线崩溃。对运用现有的证据及上述方法仍不足以定罪的,或者对被告人申请通知的证人变证有疑问但无法当庭查清的,或者被告人翻供的理由需要查清的,公诉人可以依据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2项的规定,建议延期审理。待休庭补充侦查后,如果被告人翻供无理,应再次提请开庭,被告人在翻供过程中有犯罪行为的,应依法严厉查处。如果被告人翻供理由正当,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妥善处理。
作者单位:子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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