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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案件管辖权审查程序略论

    [ 孙莉 ]——(2012-11-19) / 已阅9092次


      我国目前采取的仍是立审分立的的方式,但随着社会纠纷不断复杂发展,立案审查和法庭审理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复杂。这也是造成管辖权审查方面很多问题的直接原因。虽然上至最高院,下至地方法院,在立案审查方面一再强调和坚持区分处理,但是一些现实固疾依然无法得到根治。具体到管辖权审查上来讲,管辖权审查的程序化、形式化、非公开化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工作常态。于是,在司法改革浪潮之中,部分学者主张取消或改革立案(庭)程序。笔者也认为,管辖属于实体制决要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又对之存在很多误识和错误做法,因此,应将管辖权之审查后移到法庭审理之中去,立案庭只依起诉状进行登记 。

      既然,管辖权之审查由审判庭审查,那么,审查时所采用的诉讼模式自然是平等对抗的模式(民事诉讼之同一模式)。在这一模式下对管辖权予以审查时须具备如下要素(或环节):①法官中立。②当事人平等对抗。在这一要素中强调当事人平等对抗就是要求双方当事人,及时充分举证,平等抗辩,对自己主张予以证明,法庭居中审查判断并运用证据。此时,证据规则便发挥了其固有价值。③公开的实质审查为原则。也即法庭此时应做区分处理,对一些比较简单、明确之管辖问题应依职权进入形式审查即可,复杂问题特别是涉及实体之时则需当事人举证并进行辩论,所涉之事实与理由以及审查过程应予以公开。

      2.程序主体

      在当事人平等对抗模式之下,管辖权之审查由审判庭来进行,那么参与主体就必然涉及当事人双方。而传统做法中,立案厅法官被动消极地进行非公开审查。[14]相较而言,平等对抗与公开审查当然更科学合理。它也是整个诉讼法所贯穿和体现的直接言词原则的应有之意。

      强调当事人双方充分参与、平等对抗、公开审查的价值体现在:

      第一、当事人在这一模态下可以充分举证,证明自己之主张。这本身即体现了程序公开,又体现了程序正当,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也有利于充分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正义。

      第二、当事人充分参与并证明其主张既是证据规则之内在要求,又是证据规则外在作用之体现。它可以通过保障法院认定事实程序之公正来实现实体的终局公正。

      第三、当事人充分参与、平等对抗是对法官的一种约束,可以防止裁判方面争夺管辖之情形。

      3.程序启动

      在管辖权审查证据规则适用之程序启动上,笔者认为,在区分起诉要件与实体判决之后将会变的简易、明了。具体做法是,立案庭只须依照原告之诉状进行形式审查并登记,随之管辖权审查程序宣告启动。随后之审查应由审判庭进行。目前,我国有些法院实质上就是这样作(特别是必然涉及实体问题时,如管辖异议),或者,尽管是由立案庭进行审查,但终局裁定却是由审判庭作出的。所以,可以考虑将这一做法予以统一化推广。

      4.程序运行

      立案庭对案件进行登记后,应将案件移至审判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应充分适用证据规则。具体而言,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分,凡是不涉实体问题的由法庭依其职权进行程序化处理即可,但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来决定是否提出异议,如果提出异议,当事人就必须提供充分证据来对异议事实进行证明,法庭此时则是居中听裁并依据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最终认定异议事实是否成立。

      涉及实体时,或者所涉管辖问题比较复杂的案件,必须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之,比如原告虚列被告获得管辖权以及伪造或变造协议管辖条款争得管辖权等。法官居中对当事人所提供之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同时,在此过程中允许双方当事人进行质疑辩论,通过这种平等对抗的方式引导当事人之举证证明行为和法官的审查认定证据行为,最终获取对事实的准确认定。

      四、结语

      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但对于管辖问题的合理解决在修订民事诉讼法中并无多少体现。各地、各级法院立庭对管辖权之审查不尽相同,也没有统一认识,这将是相当危险的。现实生活中的起诉难与法院无法正确及时确定管辖权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的观念在异化,社会纠纷也在异化。为了使得不断异化、复杂的纠纷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首先需要考虑当事人接近法院,进入诉讼程序的问题。主张事实并提供证据证明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的过程就是证据规则的适用过程,是一个对诉讼系属的合理合法性进行证明的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讲,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就是适用证据规则进行程序规制的过程,这也正是证据规则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存在与运行的一个显赫价值。所以,证据规则在管辖权审查程序中的适用就具有了一种合理性与必然性。但是,如何构建一个合理程序去表达管辖权之审查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对相关制度进行调整,需要对观念进行更新,也就需要更多学界同仁一起努力,笔者愿以此拙文为引。

      参考文献:

    [1]姜启波: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改革略论[J]. 载《法律适用》 2007年第6期

    [2]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1页

    [3]同[1] 

    [4]苏泽林:主编.《民商事审判管辖实务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5]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页

    [6]吕太郎:《民事诉讼之基本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8页

    [7]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69页

    [8]张卫平:《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要件》[J]. 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9]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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