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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此和解,岂不荒唐

    [ 于伏海 ]——(2012-11-18) / 已阅7488次

    上述法条规定了两类案件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第一类是故意犯罪案件,这类案件涉及的犯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和第五章里,我们先看看这两章规定的是什么犯罪:



    刑法分则第四章总标题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总标题是侵犯财产罪。这两大类犯罪者中,也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能刑事和解,能够和解的,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是犯罪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第二个是对该犯罪的量刑是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比如一个惯偷入室盗窃了三千元人民币,这种犯罪不是因民间纠纷引起,不能刑事和解,但是如果盗窃的人之所以要盗窃是因为被盗的人欠自己的钱不还,那就可以刑事和解了,当然,这还得看这种盗窃行为的量刑是不是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如果不是,那也不能刑事和解,比如盗窃数额巨大,对方欠了自己三千元,自己却盗窃了最放三十万元,那就可能要被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此时,虽然犯罪是由民间纠纷引起,也不能适用刑事和解。



    第二类可以刑事和解的犯罪是过失犯罪,这也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此类过失犯罪不是渎职犯罪;第二个是此类犯罪可能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这两个条件也是缺一不可的,也就是说:所有的渎职犯罪,都不能适用刑事和解,即使是过失,也不例外;所有的可能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过失犯罪,也不能适用刑事和解。这两个条件比较容易理解,不再举例说明。



    当然,根据上述法条第二款,如果当事人前后故意犯过两次罪,而这两次罪间隔的时间是在五年之内,那也是不能刑事和解的。



    回头我们再来分析韩国观光客抢劫北京超市的案件,首先,新刑事诉讼法尚未实施,还不具备刑事和解的法律条件,即使司法实践有刑事和解的案例,那也仅限于轻微的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第二,即使本案发生在2013年1月1日以后,具备了刑事和解的条件,那也要依据以下规定的程序和解: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因此,达成和解协议后需要制作协议书,这是和解的形式要件。关于和解的法律后果,根据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也就是说,刑事和解是不能游离于刑事诉讼程序之外的,公安机关仍然要刑事立案,展开侦查,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双方希望和解,公安机关可以主持,达成和解后,双方要签订和解协议书,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可以把侦查的材料连同刑事和解协议书一起提交给检察院,并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检察院公诉时,也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法院据此可以对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罚的判决。当然如果检察院通过公安机关递交的刑事和解协议再加上侦查所得的犯罪证据,得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也可以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使案件终结在检察院主持的审查起诉阶段。



    这样看来,刑事和解不应该停留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至少应该停留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实施犯罪的人员如果必须被处以刑罚,那还得经过法院的审判。



    韩国一群观光客抢劫北京超市,这属于团伙作案,是暴力性很严重的犯罪,依据中国刑法,应该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即使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该案也不在刑事和解之列。



    据此,北京警方对本案的处理是严重违法的,是对中国法律的极大漠视,希望本案能给中国司法机关敲响警钟:



    2013年开始,刑事和解程序将正式有法可依,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因为,涉及外国人的犯罪案件,牵涉的人情世故还不算那么恐怖(别忘了,本案中,翻译居然不让报警,这是什么,这就是人情世故),如果是本国人犯罪,一旦稍有金钱、关系等人情世故参与进来,那花钱买刑将可能大行其道,到那时,司法不公将会愈演愈烈,群体性事件会比现在更加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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