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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三大问题

    [ 王礼仁 ]——(2012-11-16) / 已阅16528次


    1、假身份引起的刑事案件

    案例1:无名氏盗窃案
    根据2011年2月25日《人民法院报》报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无名氏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自己的真实姓名,法院依法判决无名氏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2:湖北宜昌市法院审判的抢劫犯张文华冒名“唐建敏”案件
    张文华是襄樊人,因抢劫在宜昌被捕,张文华便冒充襄樊老家长期在外打工的唐建敏。从被抓获、羁押、审查起诉、审判,直至最终被验明正身、明正典刑,司法机关都没有发现张文华冒名唐建敏。在襄樊唐建敏老家,人们也以为“唐建敏”被枪决了。直到张文华被执行枪决9年后,唐建敏回襄樊时人们才发现原来是张文华冒名了“唐建敏”。此案被各大媒体广泛报道。但这个案件并没有因为罪犯姓名认定错误而影响原判的效力。

    2、假身份引起的其他民事案件

    在其他民事活动中冒用身份的情况也很严重。
    案例1:使用他人身份旅游事故赔偿案
    李华因身份证丢失,在征得旅行社同意后,用其妹李萍的身份证向旅行社交纳了2800元费用,办理了登记手续,并通过旅行社向某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出国旅游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因李华在旅游中不慎摔伤,医治无效死亡。被保险人李华的丈夫余某在多次向旅行社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保险公司与旅行社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主体不合格为由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2:使用他人身份存款案
    在银行冒用他人身份证开户存存款,同样是认定“冒用者”为存款当事人。如青山李女士发现身份证复印件被人利用开办了一张银行卡存进60万元巨款后,便立即持身份证将该银行卡挂失并更改密码成为60万元的新主人。原主人索要未果后以其不当得利将李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李女士返还这笔巨款,并没有认定身份“被用者”李女士是该存款的所有人。
    利用他人身份购买房屋或汽车等,其认定标准也是如此。

    3、虚假身份结婚的情况十分复杂,更不能一律撤销或否定

    使用虚假身份结婚的原因和情形十分复杂,多达几十种,包括没有姓氏、没有户口,以及因结婚受到他人干涉,无法使用自己身份登记结婚,被迫使用他人身份结婚的情形等等。
    这里只列举几个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1:“失散红军用虚假姓名结婚是否有效”案
    四川籍的老红军苟金元,1936年10月随红军西路军西征,1937年4月在西路军的最后一次战斗中被冲散了,苟金元因此与部队失去联系,在追赶大部队无望,又在敌人搜捕的情况下,便改名换姓“王子玉”,后在当地取妻生养儿女。直到1966年在四清工作组的动员下,才将隐姓埋名18年的名字“王子玉”正式更名为苟金元,子女们也随之改为苟姓。那么,这个婚姻是否应该撤销?
    案例2:自己没有姓名或户口,使用他人身份结婚案
    胶南市泊里镇的刘丽(化名)和5个妹妹,由于是计划外生育,一直没有常住户口。2006年刘丽结婚时,在其父亲刘某的帮助下,刘丽冒用刘小爱(化名)的户口与张某办理了结婚登记。
    还有一个叫“丫头”的无名氏姑娘,为了结婚使用他人身份。后来法院认定该婚姻有效。
    案例3:结婚受干涉,被迫用他人身份结婚案
    山东省某地的杜奶奶原住农村,后到天津照顾自己年迈的老母。杜奶奶丧偶后,经人介绍与付大爷相识。两老准备结婚。但杜奶奶子女却反对。杜奶奶便偷偷地使用长相十分相似的孪生姐姐身份证去办理了结婚证。
    案例4:因复读使用他人身份,延续至工作和结婚案
    山东省平邑县资邱乡的贾某,1994年在平邑县资邱中学复读时因无应届毕业生学籍档案,便用该校应届落选退学生赵某的学籍档案、并以赵某姓名参加中考,同年贾某考入临沂卫校。1997年贾某毕业分配到平邑县某医院工作,遂将赵某户口又迁至该医院落户,继续使用赵某身份参加工作。2001年11月贾某结婚,仍然以赵某名义进行结婚登记。

    凡此等等,不胜枚举。可见,认定使用虚假身份结婚的效力,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对于使用他人身份结婚的,不能采取否认婚姻效力的办法进行惩罚,婚姻效力应当根据婚姻要件进行评价。对于违反户籍法和其他法律者,则可根据户籍法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不能一概否认婚姻效力。使用虚假身份结婚的效力,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一书有论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文件解读》2010年第12期发表了约1.2万字的文章,即《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诉讼路径与效力判断》、《<婚姻法>司法解释(四)建议稿》以及王礼仁等《借用他人登记结婚的诉讼路径与效力判断》(《人民法院报》2010年11月11日第七版)都有论述,可供参考。

    总之,姓名并不等于身份,使用他人身份进行犯罪或从事民事活动,只要没有其他障碍,一般不受影响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而使用他人身份结婚的情况则更为复杂,更不应当简单否定。因而,那种认为“使用他人身份办理结婚登记应当一律撤销”,或者否认使用虚假身份的婚姻主体,进而否认其婚姻效力的观点,缺乏法律根据并违反客观事实。从目前的法律看,一律撤销这类婚姻,没有任何根据。使用他人身份或者伪造虚假身份结婚,其婚姻效力如何判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作者简介:王礼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三峡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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