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浅谈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

    [ 张弘默 ]——(2012-11-15) / 已阅15832次


    (三)构建与非关押化相配套的、可操作性强的制度和措施。要进一步落实对未成年人非关押化措施,在判决前、判决后都要避免监禁。据资料反映,在德国只有4%的少年犯被判处监禁刑。日本则仅为1%,而我国只有20%的少年犯没有被判处监禁刑。因此,要做到没有逮捕必要,坚决不捕,对可捕可不捕,坚决不捕。即使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如果是在校学生,只要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有关规定,也尽量不捕,以使有一个较好的改造环境,从而使未成年犯罪人在相对自由缓和的氛围下恢复自信、改变自己,尽快回归主流社会。

    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应逐步构建与非关押化相配套的适当成年人在场、暂缓起诉、刑事和解、社区矫正等制度。在各国立法上均对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还相应规定了在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时采取的替代性措施。如英国的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即警察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适当成年人(如监护人或者专设的适当成年人)到场。其作用是为未成年人提供帮助,协助其与警察沟通,同时监督警察在讯问过程中是否有不当的行为。不仅要切实保证未成年犯罪人享有法律已经赋予他们的权利,另一方面要扩大法律尚未赋予的,但按照正当程序的理念应该赋予的权利。

    对于法院系统,则应该严把案件质量关,防止出现无辜的未成年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说来要做好以下工作:一要查明案件事实要素,把好案件事实审查关,防止出现认定事实上的错误,二要查明证据来源合法性、真实性,把好证据审查关。三是查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出生年、月、日,把好未成年人犯罪边缘年龄审查关,防止因不满法定年龄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四是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把好对团伙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审查关,对未成年人在作案时属从犯,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五是查明未成年犯罪案件中的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外罚的事实,把好从轻审查关,达到对未成年犯罪从轻减轻,免除外罚的目的。

    (四)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拓展宣传教育功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作为一名审判员,我感觉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首先是以审判工作为主,宣传法制,预防犯罪。

    1、深入学校和社区讲法制课。

    2、采取以学校为主,法院参与的方式,开展以“提高学生法制观念,做四有新人”为主题的共建活动。

    3、发现一些单位有违法行为或在管理上有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其改进工作。

    其次是加强少年犯罪问题研究与交流,促进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比如在办理案件时,检察官在审查案件的同时,还着力与失足未成年人家庭保持密切联系,与家长对孩子走入歧途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如何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进行交流。

    (五)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参考联合国及各国有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应从侦查阶段开始,并贯穿于整个诉讼阶段;应建立一支专门的律师队伍,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为法律援助提供专门基金或专项拨款。以保障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法律援助得以实现。

    结语:

    司法机关保护是社会保护一部分,没有司法保护不能实现对未成年人整体保护,没有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就能不具有普遍性和经常性,两者密切结合才能实现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保护,才能形成教育保护网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实现对未成年人真正有效的保护。


    [1] 范文舟著:《试论宪法与程序》,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

    [2] 王雪梅著:《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研究(下)》,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