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卢甫霖 ]——(2012-11-13) / 已阅7796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精神和行政审判实践,针对土地权属行政案件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方式:1、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判决是人民法院依法或者部分取消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并恢复到行为作出前的状态的判决形式,并责令具体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其一是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其二是被告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3、判决变更显示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土地权属确权行为应当实行有限的合理性审查,标准就是看确权决定是否“显示公正”,是否合法合理因素;4、采用司法建议方式。司法建议就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或人事处理机关所采取的一种情况说明及相关建议要求方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意识、执法行为、执法程序上的缺点和漏洞等提出建议,对推进依法行政起到积极的作用。
司法审查与行政程序被认为是现代行政法的两大支柱,对土地权属行政纠纷案件的合法性审查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当法律法规赋予审判机关对土地权属行政案件予以合法性审查的同时,也就赋予了司法机关的相对自由裁量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权力,有着各自的职能范围。提高审判员的法律素质及综合素质,强化公仆意识、大局意识,坚持公正与效率。审判就能为社会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参考文献:
1、江必新著《行政诉讼法与土地管理法新解》时事出版社1999年版。
2、程信和著:《房地产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李仁玉、陈敦著《民法学》当代世界出版社2002年6月版。
4、马原、梁慧星、周贤奇《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8月版。
5、王世元等编著《土地确权理论制度》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年版。
6、罗豪才主编著《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作者单位: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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