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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析“执行难”“难”在哪般

    [ 叶文炳 ]——(2003-11-12) / 已阅31926次

    产生无奈和畏惧心理,申请人畏惧了,被申请人也学会了造成“难”的手段了,
    法院负责执行工作人员也畏惧了,执行难也就真真实实让大家朗朗上口,甚至成
    了法院工作的一块心头病。
    2、如何来支解“执行难”
    目前,要想解决“执行难”,如果单单强调法院如何如何加大力度,如何如何利
    用债权凭证来提高所谓的结案率问题,那只是抓信了“执行难”冰山的一角,对
    解决执行难没有太大的作用,“执行难”的状态也许将永远维持在现有这种状态
    。因此,我们应当突破现有所架设的死胡同,去寻找“执行难”的系铃人,也就
    是去找“执行难”如何形成的这一过程,然后才有针对性对执行这一过程架设亮
    丽现代司法流程风景,让每个人浏览其中,轻松走过这一段曾被称为“漫长的执
    行路”。当然,要想寻找到,并支解“执行难”的意识形态,首先应先寻找到“
    执行难”在人们意识中形成这一过程。要做到这一点,应从“执行难”意识形成
    主要主体、申请执行人实现判决内容难、被申请执行人履行难和法院难执行几个
    方面入手。
    “执行难”意识形成的主要主体是“执行难”信息最快、最直接的获得者,是
    执行难引发的利益最直接的承受者,也就是“执行难”的利害关系人,即法院、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这里法院应当是“执行难”的利害关系人,从某个判决来
    说,法院是中立者,但如果对“执行难”来说,法院是利害关系人。法院因“执
    行难”而受到了消极评价而导致信念和威严的流失,这就是法院之所以在“执行
    难”中成为利害关系人最主要原因。
    “执行难”意识形成的主要主体不同,其形成原因与观点的公信力度也不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执行过程最终利益承受者,他们对“执行难”的认识往往带
    上个人色彩。对申请人来说,首先,赢得判决使他们对诉讼的期望由不确定转为
    确定,从模糊的希望值转为确定的希望值,从而导致他们对“执行难”承受能力
    最低,当他们获知他们花了大量精力的官司逐渐变为一张法律白条时,他们的失
    望与痛苦是常人不容易理解的。其次,他们对执行不到位的执行行为往往表现为
    不能理解,甚至产生强烈偏见,而且还会根据道听途说推定或扩大执行人员有猫
    腻行为,无形中进一步造成司法公信力度的流失。因此,申请人对“执行难”的
    意识形成大多来自于情绪中的理解,他们通常将一般的“执行难”简单推定为或
    归结于执行工作人员的徇情、关系等原因所引起的,致使不断反映和上访,在他
    们眼里的“执行难”在客观上有被缩小的成份。
    被申请人对“执行难”的意识形成,应当是被动性形成,相当部分的被申请
    执行人对履行判决内容有困难,加上对判决本身就是件十分不愿接受的事实,虽
    然日常生活的经验告诉他们信用还是很重要的,但对在经济边缘性的家庭来说,
    履行比不履行受到的压力更大,这时候他们往往选择不履行判决方式来抵制判决
    所确定的结果。在他们眼里“执行难”就是“履行难”,并在某种程度上更希望
    法院的执行人员,能在他们所表现出来或者所伪装出来的无法履行的“难”的状
    态下知“难”而退,达到该案中止的执行状态。此时,在他们朗朗上口的“执行
    难”的“难履行”有被夸大的成份。
    法院的“执行难”意识是从“难执行”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法院的难执行是
    指法院应当投入的警力、装备,应当利用的执行时机、措施、方法,因条件因素
    或因人为因素而没有投入或采取,造成案件难予执行到位的或造成执行措施无法
    穷尽的执行行为。作为法院将每个判决执行到位是呵护自己形象的必需手段。从
    执行工作被纳入法院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的初期,法院对执行工作也立即表现了极
    大的热情,大江南北都有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的身影。然而当执行结果与执行司法
    资源投入产生巨大的反差时,人们开始思考了,有些执行人员也开始畏惧了,这
    时间具体表现了对执行案件有选择性执行,难的案件放后,简单的先啃。甚至出
    现了个别执行人员挑轻捡瘦的现象。此时社会立即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了许多
    的意见,甚至出现了质询案,法院内部也立即着手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先后进行
    了全国的执行大汇战,“执行年”等等活动。随着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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