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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遗嘱类型和效力的立法完善

    [ 王克先 ]——(2012-10-28) / 已阅13867次

    (一)无须增加遗嘱类型
    1、新形式遗嘱
    遗嘱是是要式法律行为,因此遗嘱要有一定的表现形式。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类型的遗嘱。
    但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电子产品等进入了千家万户,实践中产生了许多与法定遗嘱类型都不尽相同的新型遗嘱。如:打印遗嘱,由遗嘱人亲自或者委托他人操作电脑录入、编辑遗嘱内容,由打印机打印形成书面文件,遗嘱人在该书面文件上签名的遗嘱;电子遗嘱,遗嘱人自己或委托他人将其遗嘱内容保存在移动硬盘、U盘、网络硬盘、网络U盘、电子邮件等电子介质内的遗嘱;录像遗嘱,用录像设备将遗嘱人对其遗产所作处分的口头表述录制下来的遗嘱。有人提出打印遗嘱、电子遗嘱、录像遗嘱等,应属于法定类型以外新的遗嘱类型。
    2、打印遗嘱判例
    2005年3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金华中院)审结了一件继承纠纷,涉案遗嘱全文系电脑打印生成,仅有落款黄爱花三字为其本人手写,未注明年月日,也无其他证据。一审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认为,该遗书不能按自书遗嘱对待。本案不能按遗嘱继承处理,而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金华中院提起上诉。
    金华中院审理后认为,黄爱花所留遗嘱虽然未注明年月日,法律规定遗嘱一般应注明年月日的立法目的在于区分遗嘱的时间顺序和效力,而本案只有一份遗嘱,不存在哪份遗嘱先后的问题,继承法并没有规定遗嘱未注明年月日则应确认无效,其余无效遗嘱则已由继承法明确规定。原判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判决原告王某及其女儿均没有继承权。
      2008年4月,王某及其女儿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申请再审,浙江高院受理了该案,审理后于同年6月裁定维持原判。
    浙江高院对打印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不置可否,仅对遗嘱未注明年月日进行分析认为:遗嘱虽然未注明年月日,但这并不能否认遗嘱的效力,继承法并没有规定未注明日期的遗嘱属于无效,该遗嘱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遗嘱。裁定驳回王某及其女儿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有人认为,浙江高院虽然对打印件遗嘱到底属于哪种形式未做分析,但从其维持原判来看,浙江高院已经认可打印遗嘱仅有签名即等同于自书遗嘱,无需证明是否立遗嘱人亲手打印,也无需注明年月日。
    笔者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并未对涉案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发生争议,只是对遗嘱未注明年月日,遗嘱是否有效发生争议。故生效裁判未对涉案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深究。因此,不能认为法院认可了打印遗嘱仅有遗嘱人签名即等同于自书遗嘱,无需证明是否遗嘱人亲手打印,也无需注明年月日。对打印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笔者将在下面展开分析。
    3、打印遗嘱可分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电脑已被普遍应用,日益成为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于借助电脑来完成文字工作,更有人使用电脑书写、打印的方式留下遗嘱。
    打印遗嘱,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或者委托他人操作电脑录入、编辑遗嘱内容,并由打印机打印形成书面文件,遗嘱人在该书面文件上签名的遗嘱。
    打印遗嘱有以下特征:
    (1)遗嘱的内容由电脑输出数据打印成书面文件,无论谁操作都是同样的文件,难以判定谁是具体制作人。
    (2)遗嘱上遗嘱人亲笔书写的痕迹不多,常见的只有遗嘱人的签名或签名及年、月、日。
    从书写遗嘱的主体来看,打印遗嘱可分为自书打印遗嘱和代书打印遗嘱。
    自书打印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在电脑输入、编辑遗嘱内容,由打印机打印形成书面文件,遗嘱人亲笔签上本人姓名的遗嘱。这种遗嘱除了书写及形成书面文件的方式与传统的墨水笔书写有所不同外,遗嘱的形成完全是遗嘱人亲历亲为,内容完全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归类于自书遗嘱,而不能仅以这种遗嘱不是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为由否定其效力,只要其他方面满足法律规定条件,应认定为有效的自书遗嘱。
    代书打印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委托他人在电脑输入、编辑遗嘱内容,并由打印机打印形成书面文件,遗嘱人亲笔签上本人姓名的遗嘱。代书打印遗嘱和传统代书遗嘱的区别在于,代书人是通过电脑打印的方式来形成遗嘱。遗嘱由代书人用墨水笔书写形成或者由代书人在电脑上输入、编辑、打印形成,并无本质区别。所以,代书打印遗嘱应属代书遗嘱的一种,其效力的认定应与代书遗嘱完全相同。
    至于如何认定具体某打印遗嘱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则应由证据法解决,无须在继承法中规定。
    4、电子遗嘱和录像遗嘱的归类
    电子遗嘱的遗嘱内容存储在移动硬盘、U盘、网络硬盘、网络U盘、电子邮件等电子介质内,以传统方式看不到摸不着,但是可以借助相应的设施看得到摸得着。遗嘱内容转化为电子数据存储于电子介质内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遗嘱应属于书面形式。根据打印遗嘱的归类原理,电子遗嘱可以归类于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如何认定具体某电子遗嘱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则应由证据法解决,无须在继承法中规定。
    至于录像遗嘱,则与录音遗嘱极其相似,有所不同的录音遗嘱只有遗嘱人声音,录像遗嘱不但有遗嘱人声音,还有遗嘱人的形象,与录音遗嘱相比更不容易伪造、篡改,更具可靠性,所以对以录像方式录制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应予以认可。遗嘱类型可以与录音遗嘱合并,称为音像遗嘱。
    (二)各种类型的遗嘱应赋予相同的效力
    法律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也即公证遗嘱具有优先的效力。法律赋予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遗嘱的原因是,公证遗嘱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最能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愿望,真实性和合法性最为可靠。笔者认为,虽然公证遗嘱程序上比其他形式的遗嘱要求严格一些,但依法订立的遗嘱一般都可以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能因此得出只有公证遗嘱才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结论。而且凡事都有二面性,决定某一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除了公证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操守等因素以外,公证遗嘱本身就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
    法律确立遗嘱继承的最根本目的是为充分尊重遗嘱人的意愿,使其财产在其死后能转移给其指定的人。那么,什么是遗嘱人的意愿?从本质上看,遗嘱人最终的意思表示,才是遗嘱人的意愿。遗嘱人订立了公证遗嘱,非经公证程序撤消、变更,采取其他任何方式订立的遗嘱均不生效,在继承开始后,仍然采用原来的公证遗嘱,而不管公证遗嘱此时是否仍然体现了遗嘱人的意愿。极有可能使遗嘱人最终处分其财产的意思不能表达,使遗嘱人的愿望难以实现。这显然有悖法律确立遗嘱继承之立法目的。
    有时遗嘱人想通过公证的方式撤消或变更公证遗嘱,但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如愿。比如遗嘱人在前往公证处的途中死亡,或在某些紧急状态下无法前往公证。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显然违背了遗嘱自由原则,阻碍了公民自由处分其财产的权利。既然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死亡前那一刻的意思表示才是其最终的真实意思表示。采用这样的公证遗嘱,无疑是对遗嘱人最终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否定。
    总之,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存在着诸多弊端,既与遗嘱继承之立法目的不相符合,违背了遗嘱自由原则,不利于保护的当事人合法权益,应予修改。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公证遗嘱的否定,因为证据法已从证据效力上对经过公证的遗嘱赋予了较大的证明力。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就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七十七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六、立法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某条 遗嘱人自行在电脑或其他设备上输入、编辑,打印形成书面文件,遗嘱人亲笔签上本人姓名的遗嘱为自书遗嘱。
    遗嘱人自行保存在移动硬盘、U盘、网络硬盘、网络U盘、电子邮件等电子介质内的遗嘱视为自书遗嘱。
    第某条 遗嘱人委托他人在电脑或其他设备上输入、编辑,打印形成书面文件,遗嘱人亲笔签上本人姓名的遗嘱为代书遗嘱。
    遗嘱人委托他人保存在移动硬盘、U盘、网络硬盘、网络U盘、电子邮件等电子介质内的遗嘱视为代书遗嘱。
    第某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某条 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效力相同。
    在诉讼中,经过公证的设立遗嘱行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公证遗嘱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遗嘱。

    参考文献
    [0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5年4月10日通过,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发〔1985〕22号,1985年9月11日印发];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05]刘素萍主编:《继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4月第二版;
    [06]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6月第一版;
    [07]郭明瑞、房绍坤编著:《继承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10月第一版;
    [08]史尚宽著:《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第一版;
    [09]史尚宽著:《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第一版;
    [10]梁分、刘文革:《打印遗嘱效力探究》,《人民司法》,2010年11期;
    [11]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金中民一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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