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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药品质量纠纷的侵权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

    [ 李洪奇 ]——(2012-10-29) / 已阅19685次

    实际上,我国法律体系中早就存在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需要双倍赔偿;《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或销售不合格食品的,需要十倍赔偿。但作为我国第一部《侵权责任法》,新增“惩罚性赔偿”条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惩罚性赔偿”条款仅适用于产品责任案件,以侵权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和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为前提,不适用于财产损害,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可同时适用。虽然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但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综上,药品质量纠纷的原因不同,其侵权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也不同。药品缺陷主要适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临床试验阶段的药品不良反应首先适用《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关于保险的强制规定;上市流通的药品不良反应则要根据具体案情,由法官决定是否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公平责任原则规定。

    作  者:李洪奇律师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1166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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