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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问题研究

    [ 毛雪枫 ]——(2003-11-10) / 已阅40569次

    民事诉讼法所列举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许多都被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列入本罪的客观要件,这些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或造成严重后果,都属情节严重。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被处罚人具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人民法院即可依法处罚,只有当这些行为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造成严重后果时,人民法院方可认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处罚人在被人民法院处罚后,由拒不执行转变为积极配合,未造成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等严重后果,从刑罚的教育目的出发,人民法院可以不认为构成本罪。
    3、国家公诉为主,兼采被害人自诉原则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从这一点上理解,本罪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这符合国家公诉制度逐渐在刑事起诉制度中占主要地位的发展趋势。但在执行难问题仍较突出的情况下,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允许债权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刑事自诉,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安徽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规定了对于有被害人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当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按照诉讼管辖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笔者认为,这样既可以保障宪法规定的被害人的控告权,充分调动债权人对债务人监督的积极性,减少对法院的依赖和抱怨。也是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罪不究行为的有效制约。



    参考文献:
    1. 陈浩然 《理论刑法学》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0年版第393页。
    2. 马 原 《中国行政法讲义》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0年版第193页。
    3. 赵秉志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文见《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六)第294页 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6。
    4. 赵俊梅 《暴力抗法事件不断》 文载《人民法院报》 2001.3.29
    5 樊 坤 《执行程序中暴力抗法的危害、原因和对策》
    文载《安徽省执行工作理论研讨会获奖论文选编》 第58页
    6 罗书平 《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法解释的评价》
    文载《人民法院报》 2002.10.6
    7 何永刚 谢阿桑 《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立案管辖权》
    文载《人民法院报》2002.7.1
    8 傅松苗 《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文载《人民法院报》2002.10.6
    9 张爱军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几个问题 》
    文见法律图书馆( http://www.law-lib.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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