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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论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

    [ 李娜 ]——(2012-10-20) / 已阅6882次

    4.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
    在重新确立民事再审的受理制度时,要考虑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利得到保护。当事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符合形式要件,法院即应受理,并进行司法审查。无论当事人的再审之由是否妥当,无论法院是采取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的再审立案标准,法院不能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无限期地置之不理。只要当事人提出再审请求,即意味着再审程序的启动,哪怕法院作出不予以受理的裁定或驳回通知,致使案件不可能进入重新审理阶段,那也意味着当事人的再审之诉得到了司法回答。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将再审前审查作为决定是否再审的前提条件。如果缺乏这一过程,则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再审条件。因而再审前的审查必须组成合议庭,采取合理的方式,在合的期限内审查完毕并及时给予当事人司法回答。
    ②再审事由必须具体。这既有利于当事人行使其诉权,也便于人民法院具体审查。
    ③要缩短申请再审期限。现行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再审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二年内提出,时间过长,不利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应将申请再审的期限定为法律文书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为宜。
    ④要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次数。对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的次数应为限定为一次,不能允许多次申请再审,以防当事人无理纠缠。
    ⑤关于再审审查的期限。现行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案件的审查无期限,增添当事人诉累和法院的抱怨,因此规定再审审查期限十分必要,应以三个月为宜。
    ⑥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应收取必要的再审审查费用。因为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需要调卷书面审查,询问当事人或举行听证和证据交换,这些活动必然耗费一些司法资源,所以收取再审审查费用是必要的,也可防止当事人以申请再审代替上诉权利的行使。
    5.严格再审事由
    由于现行诉讼法对再审条件的适用范围过于原则和宽松,给实际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必须严格再审事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民事再审事由进行重构。
    1、 裁判主体不合法
    ①、 裁判机构不合法。
    ②、 法官对本案没有审判权。
    ③、参与该案的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实施了职务上的犯罪行为。
    ④、当事人的自认是在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被迫作出的。
    2、裁判根据不合法,即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事实根据包括:
    ①、 作出裁判的证据材料是虚假或不真实的。
    ②、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③、 应裁判 的重要事项是遗漏的。
    法律依据包括:
    ①、 作为原判决,裁定依据的判决和裁定已经被撤消或变更。
    ②、 作为原判决,裁定依据的行政处分被撤消
    ③、 原判判决,裁定无明确的法律根据。
    2、 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①、 违反民诉法的规定,没有给予当事人举证期限的。
    ②、 违反管辖规定的。
    ③、 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通过法定代理人直接进行诉讼的。
    ④、 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但当事人在原审诉中迟延诉讼为目的,故意不提出该证据或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除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
    2、《民事诉讼法》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出版社出版。
    3、《民事诉讼法学》常惦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4、《民事再审程序之改造》、李浩《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5、《浅议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赵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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