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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审查机制的探索及完善

    [ 王晓蕾 ]——(2012-9-17) / 已阅9177次

      2. 加强了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的谨慎性原则

      为贯彻新刑事诉讼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以及更加合法、客观、真实的作出科学的鉴定意见,价格认证中心必须在整个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过程中充分贯彻谨慎性这一重要原则。针对河南省大部分地区盗窃罪定罪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的实际情况,技术部门审阅了60余例价格鉴定金额为1000元左右的案件。认为此类案件涉案数额敏感,直接决定了一个案件的罪与非罪。案件当事人或律师极易对此类价格鉴定意见提出疑问,被害人方也极易在法庭上对此提出异议,必须严格把关。在联席会议上,技术部门及时将有关涉及定罪量刑基准线案件的司法解释和刑诉法修改内容复印给价格鉴定人员,使他们在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前提下慎重出具鉴定意见,并进行了典型案件的研讨。在会议上,检察机关技术人员,公诉部门办案人和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一致认为价格评估必须经过严谨的现场勘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集体审议之后作出鉴定意见。不仅是1000元左右的涉案数额案件,对于所有涉及定罪量刑基准线数额的价格鉴定档案都应当附有详细的现场勘验笔录,市场价格调查记录和集体审议记录,并最终作出价格鉴定意见书。

      3. 提高了检察技术部门对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工作的监督地位和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水平

      自2011年1月至2012年7月,二七区检察院技术部门对涉及价格鉴定的800余起刑事案件全部进行逐案审查,认真监督。对于当事人和办案人对价格鉴定意见有疑问的案件,全部会同价格认证中心进行复查。对于涉案物品价格专业性较强的案件,积极会同价格认证中心委托市、区有专门鉴定权的机构作出专业价格评估。同时,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将有价格鉴定意见的案件列为重点审查案件,发现问题后及时通过技术部门与鉴定机构进行沟通,排除疑义。技术部门在不断协助价格认证中心完善价格鉴定流程的同时,对价格鉴定卷宗进行抽查,监督其对程序的执行情况,解决和发现了很多个案中的实际问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在检察技术部门加强价格鉴定监督力度的同时,检察办案部门也对所办理的涉及价格鉴定的案卷认真审查,对于案卷中价格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办案人及时提出,由价格认证中心释疑。2012年4月,我院公诉科办案人办理“赵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一案时注意到,被害人提供的发票上其车辆维修金额为21659元,同时价格认证中心的涉案标的价格鉴定意见为19700元,而我区故意毁坏财物罪三年以上和三年以下的量刑涉案金额为20000元,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金额位于基准线上下,会对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产生重要影响。公诉部门办案人遂向检察技术部门和价格认证中心反映案件详情。得知情况后,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第一时间与检察机关召开联席讨论会议,并出具了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档案》,对价格评估细则作以说明。案件概况显示:“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卷材料,经调查了解4S店出具的估价单与实际情况相符。此次维修总费用为21659元,其中喷漆修复费用为19571.89元,根据该车购买年限确定9成新折旧为19571.89 x 90%=17614.70元。该车喷漆修复时的工时费为2087.66元,故该车喷漆修复费用共计17614.70+2087.66≈19700元。”经审查,鉴定标的物经折旧后加上工时费确为19700元。通过价格认证中心的说明,公诉部门办案人详细记录了价格评估过程,保证了价格鉴定程序和实体的正确性,为其案卷的办理和出庭公诉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办案人员对涉及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标的基准线的案卷都会同检察技术部门进行重点监督,必要时由鉴定人出具书面证明,解决专业疑难问题,大大提高了办案人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能力。

      五、下一阶段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审查工作的开展重点

      以上仅是探索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审查工作的一个开端,我们所建立的审查工作机制在其他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上具有普遍适用性。将此项工作更加深入、有效的推进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我们在以下几个方面仍需完善、发展。

      1、完善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实体审查和协作机制

      目前,我们对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审查工作更多的集中在程序的审查和监督上。今后一个阶段,我们应不断提高检察机关价格审查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加强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进行实体审查,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同时,我们应当着力构建与社会上专业鉴定机构的协作工作机制,对于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应及时委托权威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和指导,以确保价格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

      2、完善对价格鉴定意见复核和重新鉴定的监督工作

      针对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疑问或者异议的,我们应加大监督力度,确保价格认证中心及时、有效的作出答复,进一步完善鉴定意见复核和重新鉴定的监督工作。涉案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疑问或者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意见五日内请求委托机关向价格认证中心提出重新鉴定或复核申请;公安机关对鉴定意见有疑问或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意见五日内向价格认证中心提出重新鉴定或提出复核申请。价格认证中心在收到申请后,应在五日内作出复核裁定意见书。检察机关对鉴定意见有疑问或异议的,应及时通过价格认证中心审查价格鉴定档案,必要时应召开检察技术部门,检察办案部门和价格认证中心三方联系会议研究鉴定意见审查事宜。

      3、完善对价格鉴定人员出庭的管理工作

      新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针对这一规定,检察技术部门一要建立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资质档案,确认其资格。二要建立鉴定人员基本情况和鉴定质量审查情况档案,掌握鉴定人员业务质量优劣。三要向价格鉴定人员做好新刑事诉讼法的宣传工作,使他们明确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四要协助公诉部门监督鉴定人对其法律义务的履行情况。

      作者单位: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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