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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及适用对象

    [ 张中斌 ]——(2012-9-13) / 已阅7615次


      (一)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原则及其例外

      物权请求权以是排除妨害及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为目的的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确认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仅仅是物权效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并非是独立于物权的权利形态,理论上应同物权适用相同的时效,即取得时效而不应再适用诉讼时效,否则,就会导致非常不确定的状态:所有权人无法请求返还,而占有人又没有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但由于已经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而所有权人不断请求而中断取得时效期间(取得时效的计算要求公然、持续、和平地占有他人之物),占有人则可能长期占有而不能取得但却可以拒绝返还,而所有人长期所有而不能占有又无权要求返还。因此,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应当由诉讼时效限制,应当由取得时效来解决。但此处有例外情况,即如果权利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以不当得利作为请求权基础时,此时双方当事人之间构成了不当得利之债,是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

      恢复原状请求权是指当权利人所有之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侵害人恢复物的原有形状和品质的权利。此处需要说明的是,单纯的要求恢复原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如果转化成要求赔偿损失,就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例如,甲打碎了乙家窗户上的一块玻璃,乙考虑到邻居关系未于追究,五年(已超诉讼时效)后甲乙交恶,乙是否还有权要求甲赔偿自己的玻璃?此时我们就要考虑乙的请求权基础:如果乙要求甲安装一块与原玻璃一一模一样的玻璃以恢复窗户的原状,就是以物权请求权为基础,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可以获得支持;如果乙要求甲赔偿自己的玻璃损失50元,就是以债权请求权为基础,如果甲提出时效抗辩,乙的主张就不能获得支持。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是对正在发生并持续的物权侵害行为进行救济的权利,是不需要适用诉讼时效的,因为妨害和危险行为具有持续的特殊性,法律不便于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而如果这种迦状况不存在了,危险状况消除了,再捍这样的诉讼是没有意义的。例如,十年前甲在乙的房前堆了一堆废料,八年前甲已经将废料清除,乙再提起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之诉,将毫无意义。

      确认物权请求权,是指对于有争议而所有权不明的财产,请求法院予以确定的权利。笔者认为,确认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理由在于,当物权存在争议或无权利归属时,此时只有财产的占有人,如果规定适用诉讼时效,将会出现财产一直处于无所有人的状态,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交易安全,容易损害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二)人身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原则及其例外

      人身权请求权是基于人身关系或人格利益而产生的请求权,学者通说认为纯粹的人身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纯粹的人身权请求权是人身权支配性的体现,且于公序良俗相关,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将会使人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此外,人身权请求权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也不受危害到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因此,人身权请求权中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如果要求赔偿损失,就要适用诉讼时效。

      知识产权本身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是一种专有性、排他性的权利,他人如未经允许而使用即构成侵权,这种侵权通常是持续性的,对此种侵权行为的请求停止侵害权利,应视为是时时发生的,不会因时效而受影响;如果侵权行为不是持续进行的,则可因侵权而形成债权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可见,知识产权请求权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财产性、债权性请求权,要适用诉讼时效。

      (三)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原则及其例外

      中外民法学者普遍认为,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笔者同意这种观点,但是并非所有的债权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这里也有个原则与例外的情况。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之债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缔约过失损害赔偿之债请求权。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包括: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此处司法解释给出了一个兜底性条款,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抚养费请求权、被赡养人的赡养费请求权、合伙财产分割请求权等与人身紧密相关、体现财产内容又关涉公序良俗、不宜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况。

      总之,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包括绝大部分的债权请求权,当以不当得利、赔偿损失作为请求权基础的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及知识产权请求权中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对于诉讼时效的普通期间不宜作过短的规定和适用,对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不宜作过大的规定和解释,努力唤醒而不是一味惩罚权利上的睡眠者,以实现权利人请求权的充分保障。

      
    参考文献:

    1、[日]山本敬三:《民法要义》,解亘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梁彗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柳经纬:“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5期。

    5、江平主编:《民法学》(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作者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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