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薛进展 ]——(2012-9-10) / 已阅7702次
总而言之,从社会角度而言,吴英集资诈骗案的发生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有关,与我国金融体制的长期垄断有关,更与刑法全面保护的缺失和偏向性有关,这些因素所产生的责任不应由集资者承担。因此即便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对其适用死刑也是不适当的。从刑法适用角度而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者的集资,不存在骗与被骗的问题,当然也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此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者的集资,难以适用集资诈骗罪的法律规定。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者背后的存款人,因为缺乏与集资者的交互关系,不能成为集资诈骗罪的直接被骗人和直接被害人。当然,如果从维稳的角度把这些人员作为案件被害人,则是另一个非刑法层面考虑的问题。
【注释】
[1]参见《法制日报》2012年2月9日第4版。
[2]参见《“枉法违心判吴英死刑”系谣言》,《法制日报》2012年2月7日第4版。
[3]同前注[1]。
出处:《法学》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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