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论公司出售的误区

    [ 余秀才 ]——(2012-8-27) / 已阅6881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从该法条可看出,股份公司是不允许公司常态持有自身股份的,为何?“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之一,便是将其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具有均等性的最小构成单位,股份的总和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4]因此,由注册资本形成的财产归公司所有,一旦公司持有自身股份,则意味着相应股份所代表的资产又回到了股东(公司自身)手里,即公司退还了股东的出资,相当于抽逃出资,属违法行为[5],这就是为什么公司收购股份后要减少注册资本的原因。

    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亦不允许持有自身股权,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若允许之,同样相当于公司将股东投资形成的财产又退还给了股东(公司自身),同样属于抽逃出资,同样违法[6]。因此,笔者认为,依公司法的基本原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同样不允许持有自身股权。

    误区五:公司能否擅自没收、作废股东股权(股份)?

    公司是怎么来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股权的存在是公司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所以,不存在没有股权、股份的公司,也不存在没有公司的股权、股份,两者同时产生,亦同时消灭,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公司没收、作废公司股东股权、股份,相当于房子的二楼要把自己的一楼挖掉,显然是不可能的。再者,现实生活中,部分股东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往往只有开年会时才会到公司,甚至永远也不会去公司一下,如公司可擅自没收、作废股东股权、股份,那试问还有谁敢向公司投资?还有谁敢购买公司股票?

    结语:

    公司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有着根本的区别——个体户、个人合伙组织无独立民事主体资格[7],由其出资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可随意转让,因为即使该个体户、合伙组织被转让了,其债权人亦可找出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公司具独立主体资格,以其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即债权人权益的保障是有限的,这就决定了公司必须实行资本维持原则,否则债权人将无安全感,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因此,关于个体户、个人合伙组织转让(转给别人经营)的很多理念不能应用于公司,笔者撰此短文,指出这种错误应用的些许误区,望能对提高民众法律意识有所裨益。






    [1]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审判员。

    [2]王欣著,《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第1版,第2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4]欣著,《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第1版,第230页。

    [5] 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6]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