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秀才 ]——(2012-8-27) / 已阅7661次
(二)不会导致侵权责任的个人财产的增值和孳息
如古董、黄金、字画、珠宝、银行存款等财产,本身价值不菲,亦无须太多管理、照顾,自然会增值和产生孳息,最重要者,一般不会因这些东西而产生侵权责任或其他债务,故增值和孳息均以个人财产论,并无不当。
(三)会导致侵权责任或产生债务的个人财产的增值和孳息
如藏獒、房屋等,本身价值不菲,同时本身也可能产生侵权责任或其他债务,并且当侵权发生时,该财产亦有可能同时毁损或灭失,如房屋坍塌时砸伤、砸死人,藏獒在咬死人时亦被打伤或打死失去价值,由此产生的巨额债务怎么处理就非常棘手——既然财产及其增值、孳息均属个人财产,那债务也就优先用个人财产清偿,否则对其配偶不公平,但这样,又可能因个人财产已毁损失去价值使个人无力承担责任,进而损害受害者的利益。并且,现实生活中不仅凶恶的藏獒会咬死人,哪怕一条普通的狗也可能咬死人、普通的牛也可能顶死或踢死人,由此产生几十万的赔偿债务,由谁负担?恐怕所有的人第一反应都是共同债务,否则不利于保护受害者。故笔者认为,只要有可能会产生侵权责任的个人财产,其增值和孳息都应以共同财产论为宜,否则对其配偶而言承担了风险却无利可图,极为不公。或者,其孳息和增值即便不以共同财产论,那由之产生的债务应以个人财产优先偿还,不足部分再对外按共同债务处理,对内按个人债务处理,配偶承担后,离婚时可要求对方赔偿。
结语:
正如最高院自己所称“如何认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收益的归属,其实最好是从法律的层面加以解决为宜,在婚姻法未明确规定而司法审判实践中又迫切需要的情况下,本条规定的出台多少有些勉为其难”[3]。该条规定只注意到个人财产会增值、产生孳息的情况,却未考虑到同样也会由此产生债务,从而使之从出台那天起就有一叶障目之嫌,失之公平。
注释:
[1]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审判员。
[2]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2011年8月第1版,第96页。
[3] 同上书第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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