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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刍议婚姻法解释(三)有关房产分割问题

    [ 赖小虎 ]——(2012-8-27) / 已阅9978次

      我认为,这样的评论未免过于片面。当前家庭的财产数量增加、家庭结构多元复杂,《婚姻法》解释(三)》侧重调整婚姻关系中两性财产问题恰是应实际所需。加之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法律文本多与生活无切实联系,而判决却为当事人直接确认、设定相应的权利义务。类似案情却截然不同的判决相较法律条文在公众舆论中往往要经受更大的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解释三》正是出于消除“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维护司法权威的意图。司法解释不同于法律,前者注重的是对司法实践的指导,后者则在指导司法实践的同时,更多的担当着引导社会价值取向的作用。《婚姻法》已经设立了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等保护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制度;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也往往侧重于对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一方的保护。然而自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出台以来,已经有三部司法解释相继颁布,难免有越俎代庖之嫌。法律更迭过快反而是法制不健全之体现,在此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当慎重制定司法解释,并当为其注入更多的人文关怀。

      《婚姻法》解释(三)》 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的规定上,注重了《婚姻法》与《物权法》、《合同法》的链接,体现了《物权法》在调整包括夫妻财产在内的财产关系中的基础地位。有关条款较之以往更加详尽具体,同时也给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带来了新的审判理念和新的操作规范,同时也提出了新的课题。期待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三)在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家庭稳定中能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宋安成,《夫妻房产共有与否的认定及法理分析——从《婚姻法》解释三相关规定谈起》, 人民法院报, 2011-10。

    [2]刘俊海、尹红强,《婚姻法解释(三)》体现若干制度创新》,人民法院报,2011。

    [3]刘国华、李裕琢,《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房产规定的争点问题探讨》,行政与法律,2011。

    [4]杨翌翮,《简议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制与社会,2009。

    [5]杨留强、张云鹏,《离婚时“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法制与社会,2008。

    [6]梁卫军,《离婚时部分产权房分割的法律问题》,经济与社会发展,2004(7)。

    [7]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第5版2011年12月第1次印刷。

      
    (作者单位: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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