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伟 ]——(2012-8-21) / 已阅10314次
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实施行政处罚权时,选择的具体处罚种类或幅度畸轻畸重,显失公正予以改变更正的判决形式。《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示规定的,可以判决变更。”可见,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做出变更判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①只适用于行政处罚;②必须是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对于显示公正的认定标准,《行政诉讼法》未做出明确规定,在具体审查时,可作如下把握:①行政处罚是否畸轻畸重。处罚虽在法定幅度内,但名显过轻或过重,违背了罚责相当的原则,即属显示公正。②处罚过程中是否存在同责不同罚的情形,若处罚时违背了同等原则,对同等违法行为予以不同等处罚或不同等违法行为予以同等处罚,也属显示公正。③被告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反复无常,主要指被告对同样的情况所做出的行政处罚结论是否存在缺少标准,武断专横,前后不一致的情况,若有即属显示公正,可予以判决变更。
值得指出的是,由于显示公正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而对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有选择的余地,即可以直接变更,也可以判决撤销,但人民法院在做出变更判决时不宜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也不宜直接代替行政机关做出新的行政处罚。当然,若厉害关系人(如治安案件受害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畸轻而提起诉讼的,则不受此限制。
五、确认判决
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经过合法性审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与否进行确认,在不宜适用其他判决形式的前提下,直接做出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判决。根据《解释》第57条之规定,确认合法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做出确认其合法个、或者有效的判决。确认违法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不宜适用判决撤销的,做出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
确认违法的判决适用于以下情况:第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第二,被诉具体行政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第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能成立或者无效的;第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第五,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根据上述规定,对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形式的法律条款的选择适用,应当首先依前述维持原判的审查原则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并确定的、是否合法。然后根据维持判决与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行政管理与行政诉讼的实践以及行政法治的基本原理,对合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不适宜判决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进行审查。若有,可做出确认合法或有效的判决;否则应依法做出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对确认违法的判决形式及法律条款的选择适用,应按照《解释》第57条第二款、第58条、第50条的规定,依照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予以审查。对却属应适用确认违法的判决形式情形的,对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做出确认其违法或无效的判决。经审查,若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依照《解释》第58条规定,在做出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判决的同时,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却常常遇到以下两个难以处理的问题:
1、是法院在审查不作为的案件中。认定原告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法院只能对被告不作为做出维持判决。但被告什么也没有做出,法院判决无实质性内容。
2、经审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不合理性或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问题,如果法院判决维持,那么,被告就不能成立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这样显然不利于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如果判决撤销又缺乏法律依据,使法院难做出判决。弥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判决形式的不足,《解释》第56条做出了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解释》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适用以下四种情况: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行政审判中原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原告申请或请求被告所履行的行为,法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不具有此项法定职责,被告不能也无权作出原告所申请或请求其所为的行为。第二种是原告申请或请求被告所履行的行为,被告已履行,但未达到原告的预期效果的。
二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判决撤销或者变更,同时可以责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这就意味着对合法但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判决撤销或者变更,只能判决维持,一旦法院判决维持后,就必须持续该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无法再进行变更,按照《解释》的规定,对这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法院采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方式做出判决。被告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仍可以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三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纸的。由于法律、政策随着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存在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的法律规范是有效的,但当进入诉讼时就适用的法律规范已经变更或者废止的情形。因为被告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的法律规范是有效的,人民法院仍应当时的法律规定来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以诉讼时新颁布的法律规范来否定其合法性,按照新的法律规范认定被诉行为时不合法的,如果人民法院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规范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判决维持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实质上是在维持一种已经宣告废止或变更的法律规范。这种判决显然与司法的正义性原则相悖。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即不能维持这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同时由于受当时的法律规范的制约,也不能做出撤销判决,只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是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因为行政诉讼法中的情况非常复杂,不可能把所有应当判决驳回判诉讼请求的情形逐一列举出来,为了避免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遇到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无法可依的现象发生,《解释》规定了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但这类情形在具体使用法律规范时,应当特别慎重。适用该条款应当使即确认被诉行为合法有效有一定的问题,判决撤销又无意义的情形,才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他情形不宜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外,《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也属于《解释》第56条第4项规定的范畴。对该类判决形式及法律条款的选择适用,只需根据被诉行政行为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严格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上述情形,即可得出应否适用的结论。
七、行政赔偿判决
行政赔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针对赔偿请求人就被告的为法行使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害而提出的赔偿请求所做出予以赔偿或者驳回赔偿请求的判决形式,该,类判决与民事侵权中的赔偿判决相似。根据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有三种形式:
(1)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非具有行政行为(事实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被诉讼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的,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诉讼,对此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应分别立案,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即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3)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致害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确认为违法,且该赔偿请求业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而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时,赔偿请求人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针对上诉行政赔偿诉讼方式,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做出全额赔偿(以请求为限)、部分赔偿不分驳回请求、驳回全部赔偿请求等形式的赔偿判决。判决形式及法律条款的选择适用和审查适用法律规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2、对直接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首先要审查请求人的赔偿请求所针对的行为是否属于《国际赔偿法》第3条第③、④、⑤项和第4条第4项所规定的四种非具体行政行为,即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其次,要审查赔偿请求所针对的致害行为是否已确认违法。只有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的,赔偿请求人才能直接提起行政赔偿之诉,否则,赔偿请求人无需提起直接行政赔偿之诉,可提起单独行政陪偿之诉。再次,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解释》、《关于审理性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具体规定,运用行政法律规范使用的冲突规则,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致害行为是否违法做出确认。针对被确认违法的致害行为,视请求人的具体赔偿请求及其与致害行为的因果关系等情节做出全额赔偿、部分赔偿,部分驳回或全部驳回赔偿请求的行政赔偿判决。至于赔偿义务机关的职权行为虽然造成实际损害,但其不具有违法性的,可判决确认被诉行为合并并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对实际损失或由请求人自负或通过行政补偿途径解决。
3、对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要按照维持判决,撤销判决以及确认判决等判决类型的法律适用审查规则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认是否违法。针对被诉行政行为做出维持或确认合法判决的,故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针对被诉行政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针对被诉行政行为做出撤销或确认违法判决的,由于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已被确认,因此,被告应对此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至于赔偿数额,应严格按《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范围、赔偿项目及标准来确定。对被诉行政行为虽被判决撤销或被判决确认违法,但原告的赔偿请求事项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没有法律依据的,可按照《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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