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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提存论

    [ 赵志钢 ]——(2012-8-14) / 已阅8612次

    3、担保提存之财产可否由担保权人支配并不确定。担保提存仅仅是在担保财产有妨害之虞时,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提存后并不能立即主张折价、拍卖或变卖。是否可以主张,取决于债务人债务到期后是否履行。债务人完全履行债务后,担保权人的担保权消灭,担保权人不得再行主张对担保提存之财产的折价、拍卖或变卖;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时,担保权人方可主张对担保提存之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对债权人之清偿,不足部分,债务人另行给付,而且该不足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多出部分,由担保人领回。
    4、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担保提存时,该第三人尚不能取得对债务人的求偿权。在第三人债务承担的清偿提存,一旦承担人的财产被提存,则该承担人即可以获得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盖因这时的提存可以发生债务清偿的效力,债务承担人因清偿债务而获得债权人的地位,可代债权人之位向债务人求偿。但在担保提存,因提存并未使债权人债权获得满足,提供担保财产的第三人尚未获得债权人的地位,自然不能代其位而向债务人求偿。但如果提供担保财产的第三人和债务人在担保委托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则应依其约定。



    注释:
    [1]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834 -835.
    [2][日]矶村哲.注释民法(12)[M].东京:有斐阁,1970:278.
    [3][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316 -317.
    [4]王轶.情势变更制度在建筑施工合同中的运用学术研讨会的发言[DB/OL].商都法律网,http ://www. shangdufalv. cont/layeradmin/shownews. asp?id =4843&page =2,2010—11—20.
    [5]高圣平.担保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
    [6]高圣平.抵押权的行使期间研究[J].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8,(6).
    [7]崔建远.论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方式的关系[J].中国法学,2010,(2).
    [8]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修订二版)[M].陈荣隆,修订.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07.



    出处:《法学论坛》2011年第6期


    (作者系山东政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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