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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车审判实践困境

    [ 杨华卿 ]——(2012-8-7) / 已阅10144次

      办案法官个性差异客观存在,办案法官思维程度以及经验、知识水平存在偏差,相同情节下不同的法官对醉驾危害性以及严重性的认识不一致,甚至因为人情案的存在而影响量刑;另外,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不一致,对醉驾的处罚要求也会不一致,地区经济越发达,对生命健康的保护越重视,当然,醉驾出现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对醉驾的处罚严厉性要求呼声更高,反之可能对醉驾处罚要求不高,且这类案件不要求出现事故,故会认为喝酒是人之常情,可以轻判。

      由于目前审理醉驾案件量刑没有统一标准,各地区裁判各异,这种状况不利于实现裁判的统一,难以保证法律统一的预期目标,不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缓刑适用没有实现应有的法律效果,难以维护法律的权威。(7)审理醉驾案中不合理情况必须予以纠正,使醉驾案的审理步入司法量刑均衡的正轨上来。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点予以加强:

      第一,尽早出台关于醉酒驾车案件审理司法解释,整合指导性典型案例。缺乏统一的量刑标准,是导致目前醉驾案量刑各异的主要原因之一。加强立法解决和司法解释,对醉酒驾驶这一犯罪行为予以规范化,尤其是量刑方面由抽象化向具体化方向转变,可以规定哪些方面必须判处实型;其次,加大指导性案例的编辑力度,通过规范指导性案例的出台,有利于减少量刑偏差;最后,可以设置关键情节,量刑起点及其它情节的加、减幅度,解决各地对相同醉驾行为裁判结果差异太大的问题,规范醉驾免刑以及缓刑的滥用。

      第二,制定量刑规范化标准。以酒精浓度为主要因素考虑基准刑,其他情节作为量刑量刑幅度增减因素,最终确定宣告刑,对可以适用缓刑或者予以免处的情形通过规范化标准固定下来,规范刑罚裁量权,规范量刑活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按照量刑规范化原理来实现量刑均衡,实现醉驾行为量刑均衡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有机衔接。

      结语

      危险驾驶罪系新型犯罪,其审理过程必然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除了硬件技术上予以配套相应的措施外,还要求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过程中不断加强经验总结,提高审理类似案件的驾驭能力,通过多种措施来共同规制,加以解决。相信通过不断的补强,危险驾驶罪中醉驾刑事审理将步入正轨,更加公开、透明、公正,裁判结果将不再受到外界的质疑,使得危险驾驶罪的设立能够有效震慑醉酒驾车行为,发挥法律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功效。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标准》(GB19522-2004)。

    (2)蔡佩玉.《醉驾入刑若干法律问题探讨》,载《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八十期。

    (3)秦新承.《醉驾案件若干司法问题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12期。

    (4)李莹莹,陈 帅.《浅议“醉驾”的认定标准和方法》,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8期。

    (5)王永杰.《论醉驾的司法实践新问题》,载《西部法学评论》,2012年第2期。

    (5)金泽刚,吴亚安.《醉驾犯罪的立法背景与构成要件分析》,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总第119期。

    (6)蔡智玉.《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情节的把握》,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4期。

    (7)邓崇专.《“醉驾入刑”之必要性再审视》,载《河北学刊》,2011年9月第31卷第5期。


      (作者单位: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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