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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赵英建 ]——(2012-7-30) / 已阅8772次

      第一,能力方面。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必须有能力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进行监督,能胜任监督职责;第二,代表广泛性方面。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而且能够充分代表其代表的大多数人的意愿。第三,增强专业性。定期对人民监督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增强其法律专业性。

      4、合理设计,使监督程序制度化、规范化、细致化。

      第一,在集中评议案件、提出监督意见之前给予人民监督员以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二,设置必要的程序,让人民监督员有机会与案件当事人面对面的交流、沟通,听取相关证人、律师的意见,让人民监督员真正的参与到案件中来。此外,要正确处理案件监督与法律时效的关系、案件保密与保障知情权的关系,以及做好回避等相关程序。

      5、强化监督的程序性效力。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应该明确定位为程序性效力。因为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监督员制度也不应妨碍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应有独立作出判断决定的权力。应当通过继续保留《试行规定》中的异议复核程序、增设检察机关不同意人民监督员意见的某些限制性条款、实行“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意见审批和备案相结合”等措施,既防止监督意见的滥用,又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6、强化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约束、保障措施

      在立法中增加人民监督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应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依法参与监督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限制和剥夺。此外,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保障措施:第一,专业性保障。定期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必要的法律知识培训;第二,物质保障。为人民监督员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用品以及必要的法律法规资料及开展监督工作所必须的经费。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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