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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审判中对运用证据的解析

    [ 吕月娟 ]——(2012-7-27) / 已阅5861次

      5、补强证据规则

      法律明确规定某些种类的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不足,不能单独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必须还有其他证据佐证。下列证据也属于需要补强的证据:(1)未成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4)无法确认其原始性的视听资料;(5)间接证据。

       (作者单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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