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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完善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思考

    [ 胡应军 ]——(2012-7-26) / 已阅16451次


    三、完善错案追究制度的对策

    (一)以程序正义作为判断错案的标准

    从我国各个地区对错案的法律定义及判断标准来看,主要从结果意义上来判断错案,体现人们对实体正义的追求,对判决结果的关怀。但这种通过判决结果来判断错案具有不确定性,容易造成种种弊端。因此,笔者认为,由于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两个方面存在不确定性,从而也使错案标准具有模糊性,因此不能以实体正义作为判断错案的标准。而对于程序问题来说,其直观的外表特征更容易被人们所看见,更容易判断是否是错案,因此,本文认为以程序正义为标准来判断错案更具合理性。

    (二)明确追究责任的错案范围

    首先应当追究责任的案件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并且被认定为错案的案件。从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一起生效的判决出现错误在于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和审判程序错误。是不是一个案件如果出现以上错误就应当追究法官的责任呢?本文认为,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法官出于某种目的或者是贪赃枉法而违反事实、违背法律作出错误的判决,这是性质最为严重的错案,由于这类情况刑法已有明确规定,就不属于错案责任追究的范围。如果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基于法律认识上的问题而不是违反法定程序和违反审判规则根据自身的法律素养而作出的错误判决,本文认为不应当追究法官的责任,我国应当给予法官在司法权限内的豁免权,保证法官独立办案。如果应当追究,那么我们法院的二审程序和上诉审程序就没有意义了。如果法官并不希望错误结果的发生,但在审判过程中由于过失或疏忽大意而违反了认证规则,程序正义的标准等产生的错误,这就是应当追究法官的责任,这也就是说法官在过失心理状态下违反了审判规则,法定程序等方面产生错误的案件,都应当追究责任。

    (三)建立错案责任追究的程序

    要使错案责任追究真正落实必须改变以往单纯由法院进行内部追究的模式,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的错案责任追究程序。在各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成立错案追究委员会。基层法院可设立错案追究小组,认为是错案的可报中级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委员会确认,其本身无权确认错案。本文认为可以借鉴审判委员会的做法,发现错案时,可经错案追究委员会集体讨论,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该案是否属于应当追究责任的范围,如果属于,则由错案追究委员会向作出错误判决的原法院的院长提出对有关法官进行错案责任的司法建议书。人民法院按照组织原则对法官追究责任后报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备案。

    (四)制定专门立法

    错案追究制度的立法在实践中并没有在中央立法层面上统一的权威文本制定下来,而是由地方人大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统一规范本行政辖区的司法行为。这使得错案追究制度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所以应当不断完善错案追究制度的立法,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制定专门的立法使其能协调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真正发挥作用。

    笔者深知,错案追究制度的完善与落实不可能一蹴而就,实际上要比议论的要复杂和艰难得多,甚至是曲折反复的,但我想经过努力,不断完善错案追究制度,真正建立起可行性科学性的制度,那么错案责任追究将不再是口号,真正发挥其作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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