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姜蕾 ]——(2012-7-26) / 已阅9105次
(一)加强立法
?为避免今后执法中的依据不统一和执法依据欠缺的问题,应当坚决杜绝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倾向,借鉴各国关于姓名立法的经验,制定全国统一的姓名法律制度,以规范姓名变更制度。
(二)合理设置姓名变更应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程序
在提交材料方面,可以包括申请表,写明具体的申请理由;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个人信用记录;以及可能有的银行贷款记录、刑事制裁记录等;还可以包括户口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因收养关系变更要求更改姓氏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收养成立或解除的证明;因父母离婚,未成年之女要求更改姓氏的,应有离婚双方对此达成一致的协议等。
在申请和登记程序方面,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十八周岁以上的,则由本人提出申请。户口登记机关在收到材料后,应认真核查,尽量减少或避免申请人更改姓名对国家、他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除了审查当事人主动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果因为客观原因当事人无法举证的,户口登记机关还应针对申请内容开展户口调查,其中包括通过数据库查询、上门调查、与当事人见面等多种方式。对于办理姓名变更登记的时限,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避免久拖不决,造成申请人的损失。
(三)适当引入公证机制
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对公民更各改姓问题规定不是很细,需要查实的问题很多,如更名改姓的目的、更名改姓的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更名改姓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等,都需要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核实,仅仅依靠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很难有效地进行。而作为公证机关,依照《公证法》的规定,对公民更名改姓的有关证据、申请人资格、公民更名改姓行为是否合法等进行严格地审查和把关,最后为公民更名改姓提供《声明书》公证,公安机关依据《公证书》,为公民办理更名改姓,无疑会减轻行政机关的压力,降低因公民更名改姓产生纠纷的发生率,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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