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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保单中的热点及疑难问题探讨

    [ 张娜 ]——(2012-7-24) / 已阅9271次

      贾林青:网上业务和对接业务应该丰富、完善说明的方式,如通过视频或音频把需要说明的内容表现出来。卡式业务中,说明义务应当由保险代理人来履行,仅凭投保流程中载有的条款说明内容,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已经适当履行了说明义务。

      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樊启荣:在网上激活操作过程中有一处程序即本人已经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及免责条款,这是保险公司将本应履行的醒意义务转化为投保人主动阅读的义务,对此我持否认态度。保险公司可以在条款旁设计一个看图说话的音频,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

      唐浩: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不能顺延至合同成立生效以后,订立合同时应该让被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有一个清晰认识,再作出缔约的选择,这个义务是先合同义务,应该在合同成立之前履行。购卡时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免责条款效力待定状态。

      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建功:电子保单是通过网络交易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甚至是在合同成立以后进行的。电子交易可以做到签订纸质合同做不到的提示程序,必须要点击才能过关,这样形成的证据更加有效。只要保险公司把程序做到位,应视为其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不能苛求保险公司扛着摄像机去签订保险合同。

      曹守晔: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格式条款是一种进步,从哲学的角度上讲,绝对完全地将每个条款每个文字都解释清楚是不现实的,这需要给投保人上几个月的保险法课。法院应该掌握立法宗旨,考虑明确说明的合理性、可行性及科学性,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最终应回归到程序性的义务中来。

      四、保险代理人是否有代激活义务

      南京鼓楼法院:激活保险卡是投保人的权利,保险代理人并没有代为激活义务。购卡人参与激活过程的,保险代理人在接受投保人代激活的委托后,激活中存在过错的,应向委托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购卡人未参与激活过程的,保险代理人自行代激活产生过错(如未询问被保险人职业,使得投保人无法告知),保险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刘崇理同意鼓楼法院观点。

      贾林青:代激活并非保险代理人的义务。保险代理人身份排斥了其同时成为投保人的代理人。激活自助卡是投保人的权利,对不具备激活能力者,保险代理人只能协助激活。

      沙银华:保险代理人没有代激活义务。如我们到银行去汇款,好多操作流程银行人员可以协助,但这只是服务而非代理。

      曹兴权:代理人没有代激活义务。任何人在市场交易中都必须维持一定的理性,都应当负担与交易相关的一定注意义务,应将激活义务配置给购卡人而不是保险人。

      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南京大学副教授岳卫:在保险代理人代激活电子保单时,其暂时从保险代理人身份的制约中跳脱出来,成为了投保人的代理人,投保人应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因本人对于代理人的控制权是代理关系中的核心。保险人同意承保需要被保险人符合承保条件,而被保险人的身体、职业状况等关系着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而这些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才知道。在保险代理人填写时,应当对填写内容主动询问,并在发现错误时要求纠正,这才是理智投保人应为之行为。

      五、保险利益及适用范围问题

      南京鼓楼法院:电子保单的投保人可以自主完成投保,也可以为他人投保人身险,无法核实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电子保单,无法确认被保险人是否同意,这不仅会导致合同存在效力问题,而且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应当从防范道德风险方面考量,对其适用范围进行限制。

      与会专家均同意鼓楼法院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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