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合讲 ]——(2012-7-23) / 已阅8640次
有关法律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推广未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品种,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种子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上述规定,品种责任的责任形式,是由品种推广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没有刑事责任。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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