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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作物品种责任简论

    [ 武合讲 ]——(2012-7-23) / 已阅10876次

    有关法律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推广未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品种,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种子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上述规定,品种责任的责任形式,是由品种推广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没有刑事责任。

    作者联系方式:武合讲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菏泽 274000)
    whj148@yahoo.com.cn,15901032135、13605306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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