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有关具体问题的思考(二)

    [ 何宁湘 ]——(2003-10-25) / 已阅48688次


      21、目前人事争议仲裁与当前国家推行的人事制度改革之间的关系:

      (1)、按理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规范行文件与政策文件均应为调整社会关系,重大举措、重大改革服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与保护、促进社会的发展,即我们常说的“保驾护航”。要做到这点,立法要具有广泛性、科学性、民主性的同时,还要充分体现与贯彻落实党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与政策。而目前的人事争议仲裁规定完全背离这一宗旨,它唯一体现了条块部门的强烈权利欲望。

      (2)、这样的仲裁规定,非旦没有促进人事制度改革的可能,而显现出的是对人事争议当事人的伤害。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公正性,必然形成对人事争议当事人的伤害,进而是逆人事制度改革而动。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在司法解释颁布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或专家都会对其作说明,或者新闻媒界会关注与采访,而本次司法解释却悄然无息,可见存在着一些



      22、目前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比较: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公布之前,人事争议仲裁实质上是人事部门内部人事部门处理人事争议纠纷的一种内部机制,大致相似于各行业内调解委员会这类闲置机构。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公布后,其性质被动的发生突变。司法解释的公布,无疑使原本没有任何法律特征的人事争议仲裁提升到了具有法律特征的地位,从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看,最高人民法院是希望采取与劳动争议仲裁同样的程序模式、法律架构来处理人事争议仲裁纠纷。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或说立法层的愿望是否能实现呢?理论上讲,我们不应有所怀疑,但由于人事争议仲裁规定本身不具有法律特征,其制度的设立本身就没有打算与法律接轨,而现在靠司法解释来提升,提不起来的结局在所难免。

      其次,人事行政部门仍是人事权利部门,在国家机构、对事业单位之间仍保护高度的、绝对的权利与直接利害关系。劳动争议仲裁虽设在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厅)内,但劳动行政部门与企业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企业用工不需要劳动局批指标,发工资不批额度,因此这种行政机关与企业之间(被行政主体)不存在绝对、直接的利害关系,相反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能已突出表现为依法指导、监督、保证企业执行劳动法,因而其作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当事人各方,它是处在中立的位置上,也能较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目前人事争议仲裁不可能做到这点。

      参见:[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有关具体问题的思考(一)10、什么是劳动争议处理模式:



      23、在处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诉讼中适用《劳动法》是否适当,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之所以提出这样的问题,在行政决策层面上总是认为,“劳动者”是指工人,《劳动法》只是适用于解决工人与企业之间纠纷的,它不能适用于干部、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就其根本产生这样的观点的原因有三:(1)、国家近年推行公务员制度,在公务员的定位宣传上没有把握好,不但事业单位“套用”了公务员制度,就连党群机关工作人员也纳入了“公务员体制”。(2)、工人靠干活挣钱,病事假均没有收入,而公务员吃财政“皇粮”,事业单位全额或部分财政拨款,病事假不扣工资。(3)、在行政机构设置上,劳动部(厅、局)管工人、人事部(厅、局)管干部。因此他们认为在处理人事争议纠纷中只能适用国家政策规定,而不能适用《劳动法》

      这种观点是十分错误的。首先,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劳动者中分离,使其成为“独立”于我国社会主义劳动者之外的特殊群体。应当准确讲,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何时候都是我国劳动者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都是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其次,根据《劳动法》的上述规定,就是处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诉讼中适用《劳动法》的法律依据。加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处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诉讼中适用《劳动法》已是必然。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公布后,仍有国家机关制定的聘用合同规定仍未适用《劳动法》。如2003年9月2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154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第一条制订依据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 第四十五条人事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的依据是:“按照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办理”。聘用与调解、仲裁均不依据《劳动法》。

      这个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透出两点值得注意的情况:(1)、各级人事部门仍持原观点进行人事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没有以依法办事的原则作指导;(2)、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缺少衔接性,很可能受到人事行政部门的“拒绝”。



      24、《劳动合同》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存在什么样的差别:

      从实质上讲,两者没有什么差别,仅是名称有所区别罢了。透过各地人事聘用规定,都充分体现了一点,它们的条款、架构很多地方来源于《劳动合同》。在聘用与辞退、合同的签订与解除、违约责任与经济补偿、争议解决的基本原理与程序(加上司法解释)方面是完全一样的,没有任何区别。

      只是人事部门不承认罢了。



      25、《聘用合同》文本在适用《劳动法》方面应做那些补充条款: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参考补充条款:


      一、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本合同的签订、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合同争议纠纷解决中凡各级政府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符合的或冲突的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

      3、国家若对《聘用合同》法律适用颁布新法律的,适用新法律。


     





      
    26、《聘用合同》条款在人事争议仲裁适用《劳动法》方面应做那些补充条款: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