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彦 ]——(2012-7-4) / 已阅11688次
[8]孙长永著:《探索正当程序—比较刑事诉讼专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543—544页。
[9]葛琳著:《刑事和解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6页。
[10]孙勤著:《刑事和解的价值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95页。
[11]江必新著:《论司法自由裁量权》,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11期。
[12]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出台了《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根据本意见,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做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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