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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电子证据法律适用相关问题研究

    [ 蒋艳玲 ]——(2012-6-28) / 已阅8756次

      (三)由行政司机及相关组织颁行有关的标准,用于审查判断电子证据时做参考的途径

      从国际上看,由行政司关及相关组织颁行有关的标准的如电子 记录管理系统标准,电子证据采用标准与电子系统以安全性标准等,这些标准作为一种依据或尺度,对于法官如何审查认定电了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意义。⑧

      (四)建立并完善相关的公证机制

      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使得电子证据容易被人为篡改,纠纷双方为保证自己的证据真实、可靠,在向法庭提交电子证据时可以采用公证的方式,公证就显得十分必要。⑨公证机关保全证据具有方便易行的特点,对于公证取证的用,一般都是判归败方承担。

      (五)详细规定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规则

      一个完整的电子证据规则体系应包括了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规则。

      五、结语

      整体来看,我国电子证据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形成体系性的法律规范,对电子证据概念本身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以及对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均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而且我国目前没有一部独立的电子证据法,甚至没有一部作为电子证据法母法的证据法。因此,法官常常借口法律有缺陷就拒绝裁判。电子证据日益发挥重要的作用,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法律不断提出挑战,不得不求助于诉讼解决,随着电子技术的普及运用与完善,将来的社会将是电子化、信息化技术全面改变人类的生活方式的时代,电子证据作为一种在法制层面用于维护人类享受现代科技的权利工具,电子证据立法势必成为推进我国证据制度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完善电子证据相关制度,不仅要突破现有证据制度的限制,更要在法律与技术的契合点上创造性地结合,以推动观念上的转变和制度上的规范。

      
    参考文献:

    ①张嘉林《电子数据浅析》,载于《司法前沿》2003年第2期,第25页。

    ②周婷《论电子的民事法律效力》,载于doc88.com,于2012年6月25日访问。

    ③薛方中《论中国电子证据的法律障碍》。

    ④蒋平《计算机犯罪问题研究》。

    ⑤朱红彦《论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认定的法律适用――兼论〈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修改》,载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访问。

    ⑥屈庆东、汪忠玲《电子证据及司法应对》,载于www.wenku.baidu.com,于2012年6月25日访问。

    ⑦朱红彦《论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认定的法律适用――兼论〈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修改》,载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访问。

    ⑧周婷《论电子的民事法律效力》,载于doc88.com,于2012年6月25日访问。

    ⑨黄建平《浅议电子证据司法适用的相关问题及建议》。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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