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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妇女“介绍对象”收取费用的定性

    [ 刘静坤 ]——(2012-6-21) / 已阅8822次

    综上,被告人刘友祝主观上具有出卖无民事行为能力妇女牟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出卖妇女牟利的行为,其行为显然不是普通的介绍婚姻行为,而是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认定被告人刘友祝构成拐卖妇女罪。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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