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试论独立量刑程序框架下的证据运用

    [ 韦冬青 ]——(2012-6-18) / 已阅12432次

      第四,真正有罪的被告人往往更加关心对自己如何量刑。定罪准确而量刑不公,正义只实现了一半。在一项对湖南省某监狱罪犯进行的调查问卷活动中,选择“法院判决量刑欠公平”项目的达到了惊人的90%。另据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 2001年审结的刑事二审案件统计中,以量刑过重为上诉理由的上诉人占上诉人总数的 70.1 %。【3】这就导致涉案上访、上诉较为严重,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在量刑程序中专门处理纯粹的量刑证据则对当事人具有教育和说服作用,使被告人心服口服,减少涉案上诉、上访的几率。

      第五,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同在一个庭审程序中进行调查,如果被告人最终别判决无罪, 那么之前对量刑证据的调查就白费了,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而将纯粹的量刑证据在量刑程序中予以调查一来可以使该证据不在定罪程序中进行调查。二来如果定罪程序结束判决被告人无罪,纯粹的量刑证据就不用再进行法庭调查了,这样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节约司法成本。

       (二 ) 定罪量刑混合证据的法庭调查

      定罪量刑混合证据虽然既对定罪起作用有对量刑产生影响,但应当在定罪程序中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首先,定罪量刑混合证据应当在定罪程序中进行法庭调查。前文已述,定罪量刑混合证据涉及对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评价,决定对是否满足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 是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核心要素。因此,定罪量刑混合证据必须在定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否则将致使整个案件定性不准, 量刑自然亦会不公。

      其次,定罪量刑混合证据无需在量刑程序中重复调查。在定罪程序中,定罪量刑混合证据已经经受了控辩双方的举证、 质证和辩论并经过法官审查、认证, 到了量刑程序不应再对定罪量刑混合证据进行法庭调查, 否则会徒增讼累, 重复劳动, 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最后, 量刑程序中对定罪量刑混合证据的适用。定罪量刑混合证据在定罪程序中业已经过法庭调查,在量刑程序中不再进行调查,但它毕竟具有影响量刑的作用, 在量刑程序中控辩双方均不会放弃使用定罪量刑混合证据的机会。问题是该证据应在量刑程序中何时提出, 如何提出? 较为合理的方式可以是:待庭审进入量刑程序后, 先对纯粹的量刑证据进行举证、 质证和辩论,合议庭认证后, 由控辩双方各自整理经过法庭认证的定罪量刑混合证据,并在审判长的指挥下结合纯粹的量刑证据进行总结辩论,如何量刑由合议庭做出最终裁判。

      五、量刑程序的设置

      量刑证据的判断与运用应该以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相分离为前提,独立的量刑程序是量刑证据判断和运用的应然语境。这是因为:

      第一,独立的量刑程序为量刑证据提供充分展示的时间。

      从人类的思维习惯来看,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相互独立的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还是混合式的定罪量刑程序,都应该符合先定罪后量刑的诉讼逻辑。在时间上,对定罪证据的判断和运用也优位于量刑证据,因为罪责问题尚处于待定状态,控辩双方则难以对量刑展开充分的讨论。特别是在法官集定罪和量刑职能于一身的混合量刑程序中,只影响量刑而不影响定罪的证据只能在量刑程序中单独提出和辩论,专门用于指导法官量刑的量刑规则、量刑指南等也只能在量刑程序进行讨论。如果被告人的犯罪前科、品格证据、酌定情节等量刑证据在定罪以前就在庭审过程中一并提出,极易引起法官在罪责问题上先入为主或对被告人形成偏见,有碍于公正定罪。

      在定罪量刑程序不加区分的情况下,实践中会出现一种逻辑悖论,甚至架空了被告人的量刑辩护权。即当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时又不得不同时提出从轻或减轻量刑的意见和证据。这就如同明明没有做错事,还要请求处罚且轻罚 --一种违背人性的非正常活动,如果辩护人仅作无罪辩护,不提出量刑意见和证据,那么一旦庭审结束后被告人被认定有罪,其在时间维度上将丧失提出从轻或减轻量刑的意见和证据的机会 难以再进行有利于己的量刑辩护。事实上,大凡选择无罪辩护的案件,基本上都以牺牲量刑辩护权为代价 这显然不利于人权的保障以牺牲量刑辩护权为代价 这显然不利于人权的保障。

      第二,独立的量刑程序使量刑证据获得有效证明的空间

      从一定意义上讲,量刑事实的认定及其运用比定罪事实更复杂,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以及由此衍生出的“疑罪从无”原则,如果控诉方未能证明有罪事实存在,则应认定不存在犯罪事实。但是就量刑而言,一起案件中可能同时存在罪轻和罪重这两种逆向的量刑事实,甚至很可能同时存在从轻、 减轻处罚这样同向的量刑事实。如何裁量刑罚,就对证据的判断和运用提出更高要求。

      反映在审判实践中,有关量刑问题的运作一般是糅合在定罪程序中进行的:在法庭调查阶段,关于量刑的事实和证据与定罪的事实和证据都是一并提出,控辩双方对相关的定罪量刑证据进行质证辩论。这种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合一的模式使得有关量刑的事实和证据很难得到充分的举证和质证,也使得法官难以全面掌握案内存在的量刑事实以及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而导致法院的量刑说理没有针对性,量刑结果也因此容易受到控辩双方乃至被害人、社会大众的质疑。

      第三,独立量刑程序保障量刑证据判断与运用的经济性和公正性。

      当被告人被评议无罪时,先期有关量刑的庭审调查和辩论将归于无效。无形之中造成了诉讼资源的浪费,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离,可以使无罪案件止于定罪程序,免去量刑证据调查的成本,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

      此外,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区分对待,可以使得控辩双方充分参与到量刑程序中,给予控辩双方和被害人更多的公开参与程序、积极提供证据、充分陈述理由的权利和机会 进一步彰显量刑过程的公开性、平等性、民主性,使量刑更加透明化和合理化。【4】

      六、 结语:量刑证据独立性的价值

      传统的刑事证据法理论基本上只关注定罪问题,而将量刑问题视为附庸。在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断深入和量刑问题广为关注的当下,应该扬弃几千年来“重定罪证据,轻量刑证据”的传统,量刑证与定罪证据一样同等重要。要实现量刑公正,解决量刑失衡,就必须从量刑证据着手,让量刑证据走定罪证据的阴影,重视量刑证据的独立性,在此基础上构建量刑的证据体系。强调量刑证据的独立有以下两方面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促进量刑程序的实质化,在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分而治之的情况下,唯一可充实量程序的就是量刑证。要实现量刑公正和刑罚的个别化,量刑裁决就必须建立在充分的量刑证据的基础上,这就包括那些大量的与定罪事实无关的独立的量刑事实。所以量刑程序不能照搬定罪程序围绕定罪而建立的证据体系,量刑证据的特殊性决定了量刑事实的证明需要有自己的证据体系。这样,官才能根据量刑的证据体系全面审查各种量刑事,对被告人判处合理的刑罚 我国目前正在实践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需要有完善的量刑证据体系作为支撑。而将量刑证据作为证据理论的一个分支进行专门研究则能够从证据的角度促进量刑程序的实质化。

      第二,有利于完善刑事证据法理论体系。对量刑证据问题进行研究,符合法学研究精细化和深层化的发展趋势,拓宽了刑事证据法的研究领域。量刑证据的特殊性决定了量刑事实在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方面有别于基于无罪推定原则而构建的单一证明模式的定罪事实。以此为基础可以对量刑证据的可采性、量刑信息的调查、特定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深层次问题进行研究,从而构建量刑证据的完整体系。这将丰富并完善刑事证据法理论,也为我国正在进行的量刑改革提供参考,从量刑均衡的角度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注释

    (1)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课题组:《量刑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2)顾永忠:《试论量刑与量刑程序涉及的关系》, 载 《人民检察》, 2009年第 15期。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