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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前辩护的执法环境与行为规范

    [ 卞建林 ]——(2000-12-19) / 已阅16826次


    同样,律师在行使上述执业的权利过程中,也应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这个义务就是要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向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遵守有关会见当事人以及与其通信的纪律;不能帮助当事人编造口供,进行串供;不能伪造及毁灭证据材料;不能诱使当事人做虚假证明;不能泄露因提前介入可了解到的国家、商业及当事人的秘密;不得违法进行妨碍侦查与诉讼的活动等等。


    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辩护工作还有个规范化的问题,而做到规范化的前提是必须对有些问题要有一个标准与界定。尤其是对什么是属于正常的法律咨询与取证,什么是属于帮助当事人做伪证,什么是正常的法律帮助,什么是属于妨碍侦查与诉讼活动的行为等,要有个便于参照执行的标准。不然的话,会因此产生许多问题与矛盾。这些问题与矛盾的产生,势必影响律师的执业权利与执业积极性,因此我们对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辩护工作规范化的着眼点与着力点应在于积极推行辩护制度,扩大辩护面,提高辩护质量。

    国外规范律师辩护行为的立法与实践
    (中国政法大学 卞建林 副教授)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的每个重要阶段都可以获得律师的帮助,已经成为当今国际通行的标准。在1990年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一切公民自被逮捕、拘留或被指控为刑事被告人始,就有权委托律师为其提供律师帮助或进行辩护。


    为了保证律师能够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同时避免对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侦查审判活动造成不当干扰,需要从法律上规范律师的辩护行为。从关于律师作用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和某些国家的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来看,规范律师辩护行为,总体上分两大方面,即保障律师执业的外部环境和加强律师执业的内部自律。前者如前述“基本原则”中确立的律师职务秘密原则;保障律师合法权益原则。规定:“确认和尊重律师与委托人联系的秘密权利”,除非法律有特别要求,律师不得被迫泄露在执业过程中与其委托人联系的内容;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不受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不受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他制裁及这方面的威胁,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得到当局的充分保障;律师有权查阅案卷材料,执行职务而发表的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等。


    后者指律师进行辩护应恪守执业纪律,遵循职业行为规范。在一般意义上,例如称职代理,要求律师必须具备进行代理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并为代理做必要的调查和准备;勤勉服务,要求在代理过程中勤奋工作,讲究效率;遵从委托人意思,不得损害委托人利益,不得从事利益冲突的代理;以及收费合理,保守秘密,等等。


    在刑事诉讼中,不得故意向法庭就有关事实或法律做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阻止对方当事人收集证据,或非法改变、破坏、隐藏具有证据价值的文书和材料,教唆或帮助证人作伪证;不得私下与法官、陪审员或法庭其他成员联系,以法律禁止的手段对这些人施加影响;不得发表超越权限、不利于审判程序的陈述;特别是,律师不得帮助委托人进行犯罪或欺诈。如果律师在执行职务中获悉委托人将要实施杀人、重伤等严重危害社会和人身安全的行为,为了防止该行为发生,有义务将之公开。一切违背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和执业纪律的行为,都要受到律师管理机构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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