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莉 ]——(2012-6-11) / 已阅22639次
在合同法中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同样对于双方的纠纷做以必要解释。现实中,与承租人利益挂钩的主要是租赁期是否受政府征收这种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解除合同,还有租赁期内进行的装修、填附等权利或补偿问题。这种矛盾在征收非住宅房屋时最为突出。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合同法之规定,对于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装修的,在解除合同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于未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装修的不得要求赔偿损失,而且出租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可见,承租人在与出租人形成租赁合同关系时有必要通过合同约束角度维护自身的权益,以避免在房屋征收时权益落空。
所以,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条件下《征收条例》未对承租人规定补偿,也亦非征收补偿协议主体,可谓立法之憾事。在现实中广泛存在的居住权、承租权地位和保障问题探讨仍然继续,笔者此文仅为抛砖引玉,旨在提升房屋征收中承租权被忽略的地位。
参考文献:
1、 王才亮等著,《房屋征收条例操作实务》,法律出版社,2011年3月第1版。
2、 史笔、顾大松、朱嵘著,《房屋征收与补偿司法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5月第1版。
3、 杨晓玲著,《房屋与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8月第1版。
作者:刘莉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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