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菁 ]——(2012-5-30) / 已阅7502次
四、“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几种表现形式
(1)虽名为投资,但所有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不能行使对该物的使用权如管理、经营权,有的甚至连知情权也没有,则无论取得收益否,应视为借贷;(2)虽名为投资,但"投资协议"中或实际上并未参与经营或管理,而且对收益有明确的约定,则实为借贷;(3)虽名为投资,在自己的帐目处理上只有所有物所有权的转移,被投资方却没有资本金形成的,则应为借贷;(4)"投资协议"中规定了投资收回的期限,而且还有担保的,则应视为借贷;(5)投资者一般享有对投资项目的收益、表决和知情权等权利,而借贷一般不享有此权利。
(作者单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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