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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案件简易程序审理之管见

    [ 方正权 ]——(2012-5-23) / 已阅13095次

    书 记 员












    附件3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一审不作为类(简化审程序)行政案件用)

    (20 (201)鄂西陵行初字第 号
    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
    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
    原告×××因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其他法定义务)于× 年 ×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年× 月 ×日受理后,于× 年 ×月 ×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 年 月 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诉称, ……。
    被告 辩称,……。
    根据原告、被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综合认定如下事实:
    ……。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 等证据、被告 等证据 双方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质证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规定,判决如下:
    …………。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份,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0 年 月 日
    书 记 员


    总共3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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