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生贵 ]——(2012-5-18) / 已阅8283次
【案后寄语】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安装施工合同各条款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
发包方主张的工期及工程量计算,应否得到支持,即要审查证据是否充足,还要依现行法律为要件裁处。
从本案得到的提示是:
(一)、合同条款不完整、严密性不足,导致诉案。
合同条款是合同双方履行权益与义务的依据。在实际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合同条款严密性不足,存在错误或疏漏,这些问题的存在极易引起发包方与承包商之间的纠纷。
(二)、出现问题后承包方与发包方未能正视相互关系,对合同管理认识不足:
承包与发包商通过合同条款确立法律关系,目标和出发点是把项目做好。因此,双方在制定和履行合同时应当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把合同条款当成工作细则,违约条款是指明道路的“红绿”灯,项目实施中始终要采取良好的合作,在合同签订之初,发包方凭借建筑市场相对优势地位,往往制定苛刻的工期有工程量确认方法等合同条件,承包方也会利用办法降低成本,如果合同履行中稍有不慎,极易导致争议。
(三)、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缺乏正确认识,此类合同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合同管理人员不仅要通晓法律知识,还要熟悉建筑运作规律,加强管理是避免纠纷的前提基础。
(四)、各类签证不及时,造成事实难定。建筑施工活动持续时间长,要求对每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各方对工程进度等内容需要签订书面手续,作用是为工程结算、索赔与反索赔提供依据。但实际运作中时常只发口头令,疏于书面形式签证,待工程结算时有的给予补签,有的则不予认可,造成承包和发包方在结算时矛盾重重纠纷不断。
(五)、加强事前和事中控制。
专业性很强的合同及履行,事前和事中控制往往比事后弥补更能有效,业主与承包商在前期签订较为周密的合理,另一方面双方还要在施工过程中依据合同及时协调处理出现的争议。如果争议出现,首先要具备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根据专业法律和规定分析判断,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理智分析判断,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解决争议。
作者: 张生贵 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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