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利明 ]——(2012-5-17) / 已阅19246次
[20]参见李中原:《潘得克吞体系的解释、完善与中国民法典体系的构建》,载陈小君主编:《私法研究》第2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3页。
[21]李可:《类型思维及其法学方法论意义———以传统抽象思维作为参照》,《金陵法律评论》2003年第2期。
[22][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2页。
[23][24]See Richard C.Turkington &Anita L.Allen,Privacy Law,Cases and Materials,West Group,1999,p.2.
出处:法商研究 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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