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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签订后,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可否索赔,索赔是否包括利润?

    [ 孟圣祥 ]——(2012-5-15) / 已阅7203次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在甲方(业主)和乙方(承包人)签订合同后,往往由于甲方的原因,无故不履行合同或者直接终止合同,将该工程交第三方施工。这无疑给承包人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失。

    甲方违约不履行合同,承包方是有权提出索赔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其赔偿数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此,如果确因甲方不履行合同,就是甲方违约,承包方可以提出违约索赔,包括可得利益的索赔。具体赔偿金额处理原则是有约定的从约定,例如,在合同中约定如一方不履行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比例和赔偿的计算方法。如果对此情况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可以要求参照《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参照定额费率计取,即当时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即定额标准,定额标准中有利润的取费规定,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别或规模,取费率在4%-9%不等。当然建议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在违约条款中明确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的损失,损失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利润定额标准的上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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