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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论生产、销售铬超标药用胶囊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王克先 ]——(2012-5-12) / 已阅9286次

      据媒体报道,检察机关是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将生产、销售铬超标胶囊的行为人批准逮捕的。
      那么,生产、销售铬超标胶囊的行为人,是否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只要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即可构成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涉案金额只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但是,要认定生产、销售铬超标胶囊的行为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二个难以逾越的障碍:
    一是药用胶囊是否属于食品。
      关于这一问题,来看看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药用胶囊在属于法律法规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中的确切名称是明胶空心胶囊,确定的类别是:药用辅料,用于胶囊剂的制备。
    对照以上法律规定,药用胶囊并非食品。而从各地报道看,事实上人们也没有把药用胶囊用来直接食用。所以说药用胶囊不是食品是应该没有异疑的。
    二是铬是否有毒、有害。
    从有的报导看,铬有毒、有害无疑,如:
    北京协和医院肠外肠内营养科副主任医师陈伟表示,胶囊中含有的六价铬有4方面的危害:1.损害皮肤,导致皮炎、咽炎等;2.损害呼吸道系统,引发肺炎、气管炎等疾病;3.损害消化系统,误食甚至长期接触铬酸盐,极易造成胃炎、胃溃疡和肠道溃疡。4.严重的还会导致肾功能衰竭甚至癌症。
    北京朝阳医院职业病与中毒医学科主任郝凤桐也表示,六价铬对人体来说是有害元素,考虑到人在一定时限内摄入铬超标胶囊剂量有限,即便胶囊含有六价铬也不可能导致急性中毒的发生。但胶囊铬超标,具体危害不是一个铬中毒所能涵盖。(见新快报,林恒华:《1天吃6个“毒胶囊”没事?》)
    国际食品包装协会秘书长董金狮教授说:“工业明胶中重金属铬的毒性远高于三聚氰胺,其所涉及的违法生产企业更是多而广,危害更大。”。文章又称,据了解,铬对人体骨骼系统毒性极大,尤其影响儿童的骨骼发育。蓝矾皮胶中的六价铬离子若被人体长期吸收,会引起黏膜发炎、溃疡、皮肤过敏、皮肤湿疹、鼻中隔溃疡、喘息性气管炎等,六价铬盐有致癌作用。(见新华网,张建:《专家称“问题胶囊”铬超标危害超三聚氰胺》)
    关于三聚氰胺,资料表明三聚氰胺被认为毒性轻微,但长期摄入三聚氰胺会造成生殖、泌尿系统的损害,膀胱、肾部结石,并可进一步诱发膀胱癌。
    2008年中国奶制品三聚氰胺事件中,很多食用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的婴儿被发现患有肾结石,随后在奶粉中被发现三聚氰胺。包括伊利、蒙牛、光明、圣元及雅士利在内的多个厂家的奶粉都检出三聚氰胺。根据公布数字,截至2008年9月21日,因使用婴幼儿奶粉而接受门诊治疗咨询且已康复的婴幼儿累计39,965人,正在住院的有12,892人,此前已治愈出院1,579人,死亡4人。
    可见,三聚氰胺有毒有害不但有理论支持,也是有实例证实的。
    但铬超标胶囊的危害结果至今没有一起确实的案例,也没有确切的临床试验结果,仅仅是专家的嘴巴说说而已。
    相反,多数专家认为,一般情况下铬超标胶囊是不可能产生实际危害的。
    2012年4月18日,卫生部全国合理用药监测网专家孙忠实在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说,对于胶囊的质量标准,在2000年版的药典标准里面是没有的,也没有对铬的标准,2000年以后(笔者注: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的药典才对此定了标准。2000年以前为什么没有这个标准?一是当时没有先进的检测手段,不能知道胶囊里是否有铬,有多少。二是,胶囊里有多少铬会造成人体损害,这个也没有标准。
    如果长期大剂量吃用含有铬的食品或者药品,那是会中毒的,是慢性中毒,表现在神经系统、消化系统上。但是,如果吃一种药或者两种药,一天吃六个胶囊,一天三次,一次吃两个,也没有吃掉多少铬。所以,我觉得,面对这样的事情,我们要冷静,不要恐慌,不要把它说成很大的危害,这样造成老百姓都不敢吃胶囊了。(见人民网,彭心韫、王玫:《卫生部全国合理用药监测系统专家孙忠实谈药品安全》)
    2012年4月21日,人民网邀请了国家药典委员会首席专家钱忠直研究员;中国毒理学会副理事长、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廖明阳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研究员、卫生部微量元素营养重点实验室主任杨晓光做客专家访谈,接受记者的专访。下面是各位专家的意见:
    钱忠直:对于铬的测定,美国药典和日本药典都没有规定,只有欧洲药典才对铬有限度要求,它的规定是10ppm。我们中国药典规定的是2ppm,为什么定2ppm呢,实际上就是要杜绝工业皮革的下脚料混入制造胶囊的原料,2ppm这个限度就是把铬作为标记物来控制工业明胶的混入。相对于欧洲药典,我们目前中国药典的空心胶囊的标准,可以说是最严格的一个标准。
    廖明阳:人体内的铬通常以总铬来计算,人体内有三价铬和六价铬,三价铬、六价铬摄入到体内是一个氧化还原的过程,三价铬氧化成六价铬,六价铬还原为三价铬。国内外的大量研究资料证明,三价铬的毒性比较小,而六价铬如果长时间、大剂量的摄入的话,可以引起肾脏损害,还可能有致突变、致癌等作用。
    人体铬的主要排泄是通过肾脏排泄。一般来说,一个健康成年人每天通过肾脏排放铬的能力可达到约0.2毫克,从现有有关铬的安全性资料和报道的胶囊中铬的最大含量以及病人每天摄入的胶囊数来看,一般认为不会引起人体铬急性中毒和慢性铬蓄积。
    杨晓光:从营养学来讲,铬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我们每天要从食物中得到。因为三价铬是机体中的葡萄糖耐量因子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也参与脂质代谢调节,缺了铬可能在血糖控制等方面都会出问题。
    中国营养学会制定的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里面,推荐儿童铬摄入量为每天0.01毫克,成年人是0.05毫克,这是从营养方面应该摄入这样量的铬,满足机体的营养需求。同时制定了一个安全最大可耐受剂量,儿童每人每天是0.2毫克,成年人是0.5毫克,也就是说,在这个范围以下是安全的,超过这个范围就可能对机体产生不良影响。(见人民网,傅立波:《专家解析“铬超标胶囊”对健康影响究竟有多大》)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在于公诉机关而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诉机关应当收集到铬超标胶囊是食品,铬有毒、有害的证据,而不仅仅是铬超标就行了。
    综上,胶囊不是食品,铬又很难说有毒、有害,故生产、销售铬超标药用胶囊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作者简介:王克先,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浙江省律师协会优秀资深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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