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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探究

    [ 许涛涛 ]——(2012-5-2) / 已阅14490次

      所以针对前面列出的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并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外国相关立法,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可供参考。
      尽快立法,把强制性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国际上看,目前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美国和瑞典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一是以法国为代表的任意责任险。虽然任意性是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的基本要件之一,但是由于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是无法估量的,而且往往受害人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而且我国已经有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再加上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也不难。
    把是否购买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企业考核的指标之一。比如说企业要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悬挂在与营业执照一样的醒目位置。在其注册商标或者申请驰名商标或是其他荣誉时,条件之一便是要提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根据“绿色信贷”带给我们的启示,我们何不把办理环境能够责任险作为办理贷款审批的条件之一?现在,各企业如果想要扩大规模但是遇到资金不足时,最简便的途径就是向银行申请贷款。如果其不能提供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保险合同就不能获得银行贷款,这样也能够促使企业参保环境责任险。
    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费率逐年变动的条文,我们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中也可借鉴。对于没有发生过污染事故的企业,可以适当降低其下一年度的保险费;对于发生过污染事故的企业,就可以适当的增加其下一年度的保险费。
      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赔率较大,保险公司也可出于自身考虑,对保险费再加以利用,例如转投资或是再保险等。此外,还有学者提出保险基金理论。这样,把风险再进一步分散,更能达到“共担风险”的效果。
      从国外的立法来看,细致是一大特点。如英国推出的“声震保险”,承保因噪声污染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国在1977年制定了特别保险单,承包范围不再限于以前单一的、偶然的、突发的事故,而包括了长期的、渐进的、反复的污染损害。
    结语
      综上,相信我国正向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完善方向发展。但是,前途是美好的,道路是曲折的。希望我的几点建议能够为这个目标的实现奉献一点绵薄之力。另外,本人才疏学浅,文中难免有疏漏之处,还请广大老师学者批评指正。

    注释:
    【1】韩长印、韩永强《保险法新论》第292页。
    【2】来源于百度百科,地址http://baike.baidu.com/view/2415867.htm#2。
    【3】深圳特区报2011年7月7日。


    参考文献
    1、邹雄等著《环境侵权法疑难问题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
    2、(法)OECD编《环境守法保障体系的国别比较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3、中国保险报2011年11月02日。
    4、杨立群《环境污染责任法如何突破》中国环境报2011.11.21。
    5、许瑾良《保险学原理》。
    6、韩长印、韩永强《保险法新论》。
    7、曾卫《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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