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钟建林 ]——(2012-4-30) / 已阅11095次
综上,上诉人王五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上诉人李四的上诉请求和理由部分成立,法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币天客区人民法院(2011)芙民初字第XXXX号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2011)芙民初字第XXXX号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顷、第五项、第六项;三、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张三租房押金、租金合计人民币75440元,偿付张三门面转让费损失人民币45000元,以上共计人民120440;四、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付张三门面转让费损失人民币45000元;五、张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甲公司门面使用费人民币13933.6元;六、驳回李四、王五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了部分改判。二审判决的特色在于充分利用公平原则,全面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切实考虑和尊重社会生活实践,避免“机械司法”,追求“案结事了”,真正发挥了二审裁判对一审裁判的审级监督作用,是一次成功的改判。
简要说来,本案二审裁判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值得法律职业同行交流学习。
一、二审裁判充分运用了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既是民事活动、也是民事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上是民事基本法中关于公平原则的明文规定。本案中,二审裁判在以下几个方面充分运用了公平原则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一是合理确定张三应获返还的租金数额,体现在扣除了张三实际占有使用门面期间的使用费;二是合理确定李四应向张三返还的门面转让费;三是合理确定甲公司应向张三返还的门面转让费;四是合理确定了张三应自行负担的门面转让费;五是合理确定王五不应对张三承担返还门面转让费的义务。以上几个方面的裁判都体现了对公平原则的贯彻和运用。
二、二审裁判充分考虑和尊重了社会生活实际经验。
关于张三与王五之间就门面转让的口头协议的效力问题,二审法院考虑到“在现今市场中,门面转让收取转让费是一种交易习惯,广泛存在于门面转让过程中”的社会生活现实状况并予以充分的尊重,从而结合合同的签订过程、合同履行情况、认定双方关于门面转让的口头协议不存在因重大误解或被欺诈而应当撤销的情形,进而对一审法院关于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口头协议的判决予以改判,无疑是正确的。
三、二审裁判全面衡平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民事诉讼往往体现的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利益冲突关系,冲突中各方当事人都有着一定的合理的利益诉求,而完全是一方当事人维权的情形并不多见,这就需要法院在裁判纠纷时充分考虑如何合理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切实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本案中,张三与李四之间,存在着退还租金、押金与收取门面使用费的利益冲突;张三与甲公司之间存在着返还门面转让费与收取门面使用费的利益冲突;张三与王五之间存在着返还门面转让费与王五已经向李四给付的门面转让费是否应当回转以及如何回转的利益冲突。在张三与李四之间,二审裁判确定李四应当返还张三租金和押金,但张三也应向李四支付相应的门面使用费,从而衡平了双方的利益冲突。在张三与甲公司之间,二审裁判确定甲公司有对张三返还适当门面转让费的义务,同时认定张三应向甲公司给付相应的门面使用费,从而衡平了双方的利益冲突。在张三与王五之间,二审裁判将张三关于返还门面转让费的诉求责成由李四、甲公司、张三三方共同承担,免除了王五向张三返还门面转让费的义务,既保证了张三关于返还门面转让费的诉求,又避免了王五因退还张三门面转让费而需要向其前手门面转让人另行主张权利的问题,从而有效衡平了双方的利益冲突。
四、二审裁判体现了避免“机械司法”,追求“案结事了”的精神。
二审裁判就张三与王五之间转让门面的口头协议效力问题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既体现了对社会生活实践经验的尊重,更体现了避免“机械司法”,追求“案结事了”的精神。法谚云:一个好法官有预防诉讼之责,这样就不会因讼生讼,要知道终结诉讼关系到国家的利益。试想,本案中如果最终判决撤销张三与王五之间关于转让门面的口头协议,并责令王五向张三返还门面转让费,势必会引发王五向其门面转让的前手即李四另行起诉以要求返还门面转让费,这样就会产生新的诉讼。而更进一步说,现实生活中门面转让往往是很频繁的,存在着不止两个层次的门面转让关系,如果如上裁判,那么就极有可能产生数量不能确定的更多的诉讼,这显然是和避免“机械司法”,追求“案结事了”的司法政策精神是相悖的。本案二审裁判充分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切实避免了产生更多的诉讼,因而善莫大焉。
五、在文书制作上,本案二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论证说理充分,也是值得法律同行交流学习的。
总之,本案二审法院实事求是地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公平、合理地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全面、妥善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一份上乘的二审终审裁判。
(作者单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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