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妮 ]——(2012-4-28) / 已阅12015次
3、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经过庭审质证后,控辩双方不得在庭外、单方面接触证人、鉴定人,更不能单方面对其调查取证。[6]如认为确实需要询问可请求法院再次开庭。
4、辩护人获取的案卷材料,可以出示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其阅读、识别,但不能给其亲友。
(三)庭审过程的辩护
对于庭审中的任何问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都可以提出意见,只要理由成立,法官就应采纳支持,并有权对控方出示的证据发表直接、充分的质证意见,法庭也应保障辩方提交证据的权利和辩论发言的权利,并允许辩护人与被告人交流。
(四)死刑复核程序的辩护
死刑复核程序中应有律师为被告人辩护,而且应该是强制辩护。辩护的律师应享有会见被告人、阅卷和调查取证的权利,并有权请求法院开庭或举行听证会,当庭表达自己的辩护意见,出示新的证据等等。
综上所述,由于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地位的先天不足以及侦查机关、控方力量的先天强大,容易形成以强凌弱的局面。因此,只有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进行深刻的剖析并不断地进行完善,才能真正地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切实地保障人权,使我国的律师刑事辩护事业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注释:
[1] 房保国、张青松。律师会见难的现状与出路。刑事辩护制度的实证考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1月,第34页。
[2] 房保国、张青松。律师会见难的现状与出路。刑事辩护制度的实证考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1月,第38页。
[3] 刘忠、张燕生。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权的配置——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优先性的分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实证考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1页。
[4] 李贵方。辩护权的保障与救济。刑事辩护与非法证据排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第129页。
[5] 李贵方。辩护权的保障与救济。刑事辩护与非法证据排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第130页。
[6] 李贵方。辩护权的保障与救济。刑事辩护与非法证据排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第132页。
参考文献:
1. 王丹风。如何实现有效的律师辩护。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2010年02期。
2. 刘天君,海霞。完善刑事辩护制度有效实现控辩平衡。 前沿, 2006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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