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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古代亲亲相隐原则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 姜祖伟 ]——(2012-4-28) / 已阅15753次

      科学发展观,是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要战略思想。[8]胡锦涛同志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坚持发展是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坚持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就是要把改革发展取得的各方面成果,体现在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上,体现在不断提高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上,体现在充分保障人民享有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益上。“亲亲相隐”原则,强调的是法律追求的一般正义向个别正义的让步,法律不能脱离人性而持续存在,当法律的规定与人性冲突时,法律规定应向人性妥协,这让步是社会普遍接受的,使个人能够选择最基本的家庭人伦亲情而不承担法律的责任,使个人能够坦然而有尊严地生活在家庭亲情以及社会伦理道德之中,况且,刑法是以规范人的行为为内容的,但任何一种规范,只有建立在对人性的科学理论基础上,其存在与适用才具有本质上的合理性。因此,我们认为亲亲相隐原则是完全符合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发展的目的和最终归宿,符合法律的文明与进步,也符合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指导思想。所以,必须顺应科学发展的趋势,对现行相关法律作出修改,相对免除近亲属的作证义务。[9]首先,限定“亲亲”的范围,应仅限于近亲属,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其次,特殊情形不能免除作证义务:1、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2、共同犯罪,比如说丈夫用权,妻子收钱;3、对近亲属的犯罪,比如说妻子虐待子女,丈夫有作证义务。这样,让社会中的个体感受到法律人性的关怀,让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及其家属体会到法律对家庭、亲情价值的肯定,使他们免受法律冲突的煎熬,使法律与人性有了完美的结合,使法律更有人情味,更有可行性,更具科学性,也更符合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


      2. 亲亲相隐在中国刑事制度中的前景


      今天,我们要建设和谐社会,要在法治的框架下确立一种动态的和谐,就有必要借鉴亲亲相隐原则合理部分和国外亲属作证特权的规定,赋予亲属之间作证的特权:当直系亲属犯罪时,知晓案情的公民有权拒绝作证;不过,这种特权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如果公民认为放弃这种特权更有利时,当然也可以向司法机关作证。


      我们认为亲亲相隐原则是完全符合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发展的目的和最终归宿,符合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也符合法律的文明与进步,所以,必须顺应科学发展的趋势,对现行相关法律作出修改,相对免除近亲属的作证义务。


      亲亲相隐原则,强调的是法律追求的一般正义向个别正义的让步,法律不能脱离人性而持续存在,当法律的规定与人性冲突时,法律规定应向人性妥协,这让步是社会普遍接受的,使个人能够选择最基本的家庭人伦亲情而不承担法律的责任,使个人能够坦然而有尊严地生活在家庭亲情以及社会伦理道德之中,况且,刑法是以规范人的行为为内容的,但任何一种规范,只有建立在对人性的科学理论基础上,其存在与适用才具有本质上的合理性。而且,在现今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中,缺乏期待可能性可作为一种免责或减轻、从轻处罚的事由,我们认为:期待亲属之间互相指证告发是违悖家庭人伦亲情,亦即可视为缺乏期待可能性,故我们希望亲亲相隐原则能够在不久的将来能够在法律中明文规定,而不是阴隐于其他原责中,或寄希望于法官在审判时的自由裁量权。将亲亲相隐原则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以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向更人性化的方向发展。虽然亲亲相隐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但我们并不怀疑其实施的可能性,只要处理好在亲亲相隐中的各种有机要素,亲亲相隐会成为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一项制度,这也算是我国立法打破的一道坚冰,也为世界刑事立法做出一些新的元素和贡献!


      诚然,一项新的制度的确立需要不少的时间和经验,但作为一项具有悠久历史的法律制度,我们相信其在我国法制建设中会有自己的位置,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也需要我们的进一步研究,但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在法律正义和情感面前我们一定能寻求一个支点,平衡点,以能改变中国法制进程,突破原有法制瓶颈,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一定的贡献![10]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目前我们应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尽快设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亲属间相隐制度。就其范围而言,应限定在近亲属相容隐的范围之内,不宜过于狭窄,否则不利于保障公民的亲情和隐私等基本权利,也不宜过于宽泛,否则会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尽管目前我国尚未从立法上确立亲亲相隐制度,但我们仍认为公检法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侵犯这项尚未法律所明示的权利,在侦查中尽可能不使亲属进入两难境地,在刑事审判中尽可能不使亲属作被告人有罪的证言,这将会使得人民群众对公检法机关更多的支持,也更能提高法自身的威信和价值,使法更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赋予法律以真情!只有如此,才能使民众醇厚、社会和谐、百姓亲法、国家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亲亲相隐与现代拒证权》 于朝端 [期刊论文] 第2期


      [2]《论“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刑事法律制度中重构》 钱大叶 2006 [期刊论文] 第5期


      [3]《儒家法思想通论》 广西人民出版社 1992 俞荣根


      [4]《韩友谊刑法法条串讲课件(期待可能性)》 万国教育 2009 韩友谊 P19


      [5]《中国法制史》 光明日报出版社 1999 蒲坚


      [6]《“亲亲尊尊”与亲属相犯》 法学研究 1997 范忠信 (中西刑法的暗合部分)


      [7]《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华书局 1981 瞿同祖


      [8]《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梁治平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篇章)


      [9]《儒家理论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 2004 郭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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