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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兴吾 ]——(2003-9-29) / 已阅22271次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违约责任探析

           冯兴吾 方松林 胡明寰


    内容摘要:公路建设承包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本文分析了合同的法律特征,闸明了当事人的义务,重点指出了发包方、承包方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公路建设承包 合同 违约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6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公路建设承包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公路建设承包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公路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工程名称和地点,工程范围和内容,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以及保修条件,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日期,双方相互协作事项,违约责任等。
      根据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的规定》,合同还包括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授标书附录、中标通知书以及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一、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它除了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之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具有计划性和程序性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国家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批准的投资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和规定的程序签订公路建设承包合同。
      2、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公路建设工程,而非一般的工作成果。
      3、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主体是建设人和承建人,建设人即发包方,承建人即承包方。从事公路建设承包的承包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㈡有与其从事公路建设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㈢有从事相关公路建设所应有的技术装备;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根据交通部2002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对参与公路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指出,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公路施工企业应在规定的承包范围内承包工程,不得跨资质序列、越级、超范围承包工程。
      4、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管理具有严格性
      国家对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实行特殊的管理、监督,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行政监督,对合同的拨款、结算进行银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5、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联系结构具有复杂性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可以由一个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也可以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按标段签订合同。大型公路建设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公路建设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承揽,承包人各方对该公路建设工程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承包人将其承揽的全部公路建设工程或者公路建设工程的主要部分转包他人。同时,也禁止承包人将其承揽的全部公路建设工程或者公路建设工程的主要部分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他人。
      二、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当事人的义务
      1、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发包方的义务
      ⑴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证和占道、爆破以及其他的许可证。
      对承包方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青苗、树木、房屋建筑、管线设施等的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方使用,以使承包方能够及时开工。同时,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对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引火索等)的运输和保管,并接受当地公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⑵确定建设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和定位标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如S322泾县段改建工程泾县至茂林段公路项目起于泾县西北太园(0K+000),途经新屋、李园、靠山、毛田湾、沙园,经溪口过青弋江,沿老路止于茂林镇(38K+960,断链后实际长38.47KM)。支线起于毛田湾止于云岭(长4.036KM)。
      ⑶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的民房和障碍物。
      ⑷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从开工之日起,发包方应提供公路建设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公路建设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⑸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文件,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
      如在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支出方面,发包方应给承包方支付一定比例的材料、设备预付款,以供购进用于和安装在永久工程中的各种材料、设备。
      ⑹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公路建设承包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人。
      如应按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规定向承包方提供全部设计图纸,可能附有的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以及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变更设计图纸,或由承包方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工艺图、计算书和其他技术资料。
      ⑺派住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项。
      ⑻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商定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公路建设承包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2、公路建设承包合同承包方的义务
      ⑴负责施工场地地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水、电、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如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自觉养护由他修建和使用的所有临时道路和桥梁(包括利用加固的村镇便道)。
      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承包方应在公路建设合同签订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内容包括施工管理机构的建立,劳务、机械设备、材料的进场情况,临时设施的修建及总体施工组织的设计等。
      ⑶按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采购供应和管理。
      ⑷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报告。
      ⑸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说明书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管理,建立质量责任制。经理部、工区(工段)设专职质量员,班组设兼职质量员。分项施工的现场均应实行标示牌管理,写明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要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
      ⑹已完工的工程,在交付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现场。
      在签发交工证书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方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工程师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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