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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授权与控权:技术侦查措施的法治化

    [ 陈磊 ]——(2012-4-27) / 已阅8811次

    2.需要规定具体的审批手续,并且明确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机关。技术侦查措施“严格的批准手续”应如何规定?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由谁来执行?这些问题新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需要由不同的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协调解决。具体的审批程序可以借鉴中央政法委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至于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由谁来执行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稿规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二稿直至通过稿都改为“交有关机关执行”,因此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能否由自己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的争议又浮出水面。鉴于技术侦查措施的专业化、资源和成本、自侦案件技术侦查措施的低适用率,有无必要设立独立的技侦部门,值得研究。

    3.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名称、适用方法、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需要具体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秘密录音录像、监视或录制电子通讯等手段,这些手段的具体名称,如何适用,对谁适用等问题,都需要在司法解释中加以明确。

    4.需要明确违法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后果、权利救济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为了防止技术侦查措施被滥用、侵犯公民隐私权,需要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技术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关,明确违法适用技术侦查措施应受到的制裁,明确公民隐私权被侵犯后的救济途径。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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