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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出尴尬的“黄灯”地带

    [ 吴静 ]——(2012-4-25) / 已阅5877次

      (四)完善立法缺失,让交警执法有法可依。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闯黄灯”行为在立法方面还有一定的缺失,《条例》只明确规定了黄灯亮时,已经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并没有规定未过线的车辆不能够通行。虽然这样说看似较真,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法律条文应当尽量表述的明确完整,让大家容易理解。

      浙江嘉兴这起“闯黄灯”案,不仅暴露了交通规则在法律上和技术上的缺失,更暴露了我国法律法规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特别是执法不严造成的交通陋习。对于这种情况,相关部门应当提高警惕,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定和交通警示设施,以减少因此类问题而发生的交通事故。


    作者单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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