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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

    [ 刘绪凯 ]——(2012-4-23) / 已阅12488次

      4. 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的条件过低

      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在用工结束之后与劳动者不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不仅要支付劳动者的社保和没有劳务分派时的基本工资,还要与用工单位承担事故中的连带责任。这些都要求派遣单位具有一定的资金,更何况,近几年劳务派遣公司发展迅猛,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可能与很多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劳资纠纷,派遣公司的资金能力直接影响劳动者的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护。目前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仅需要50万的注册资金,显然太低。过低的准入门槛也导致了劳务派遣企业良莠不齐,再加上对劳务派遣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管、评估、淘汰机制,这都影响到了劳务派遣企业的形象和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对完善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1、明确劳务派遣的实施范围

      劳动派遣的用工方式降低了企业的成本,但减少了劳动者的收入为保护劳动者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法律有必要细化“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对于不同行业,相关部门可出台相应的标准。笔者认为,企业中的辅助性岗位是派遣用工存在最大的原因,也是派遣用工价值所在的地方。而在实际管理中,根据不同企业的经营范围划分,哪些岗位具有辅助性是比较容易界定的。另外,法律可以明确派遣用工在企业中所能占的最大比例,对于违反相应比例的企业予以处罚。这样就能有效的遏制派遣用工泛滥的局势,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规范员工报酬的支付方式,以求“同工同酬”

      笔者认为,导致被派遣工报酬很低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报酬支付的方式不合理:基本工资太低,加班工资和奖金所占比例过大。而被派遣劳动者大都是短期的,往往不能享受用工单位正式员工的奖金待遇。有关部门可以立法提高基本工资在所有收入中的比例。另外要增加对于同工不同酬的处罚规定,必要的惩罚措施才能促使企业遵守法律规定。当劳动者遭遇同工不同酬的待遇时,法律也应当赋予被派遣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这样可以提高被派遣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追究用工单位不法行为的积极性,更好地遏制有些企业的不规范用工。

      3.明确雇主责任和劳动者维权程序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应由派遣机构与被派机构共同保障,当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或纠纷时,规定由二者承担直接连带责任。[⑤]这可以作为法定强制条款加入派遣机构与被派机构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中。同时劳动者的维权程序应当进一步的简化,就劳务派遣而言,可以通过部门规章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出现三方争议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赋予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以求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4.完善劳务派遣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

      必须保证劳务派遣机构是以从事劳务派遣活动为惟一活动的机构,不能从事劳务派遣以外的经营活动。从设立方式看,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设立应从严规范,采用许可审批制,把好派遣单位的资质关,确保其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开办劳务派遣机构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并实行年审制度,对不合格企业坚决淘汰。在坚持适度竞争的原则下通过实行行政许可和控制进入门槛,合理控制劳务派遣机构的数量。对不同经营对象、经营领域的劳务派遣机构设置不同的注册资本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督管理。在劳务派遣单位的组织机构,特别是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等制度建设方面更加严格。

      四、结语

      国家制定劳动方面的法律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用工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得到了迅猛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劳务派遣用工减少了企业成本,降低了用工风险,但是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劳务派遣的过度发展实质上是企业利用派遣用工的形式规避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如果不及时规范劳务派遣的非正常繁荣,损害的将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最终将与国家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立法宗旨背道而驰。

    [①]周舒、顾雪瓶:《劳动派遣的法律规制》,载《大众商务》2010年第1期,第19页。

    [②]黄其蔚:《劳务派遣扩大化的动因及其规制》,载《社科纵横》2010年第2期,第40页。

    [③]央视进行大规模人事清退工作,载http://news.qq.com/a/20070819/001524_1.htm,于2011年6月2日访问。

    [④]招行被索天价加班费内幕,载http://business.sohu.com/20110504/n306768702.shtml,2011年5月12日访问。

    [⑤]刘川:《我国劳务派遣法定连带责任分析》,载《社会与法制》2010年第4期,第69页。


    作者单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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