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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网络侵权”的侵权情形及法律规制

    [ 王勇生 ]——(2012-4-19) / 已阅10354次


    4、法律不健全,法院管辖乏依据

    网络技术的发展,催生了许多新的行为方式,如何使这些行为方式在促进信息的开发和传播、交流和共享的同时,不致损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通过法律来引导和规制。但现实的法律却滞后于网络的发展,很多问题缺乏明确规定,这给网络侵权的认定带来了迷惘。

    发生网络侵权案件后,互联网将全球的终端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行为人的主体身份、侵权行为的地点有时很难确定,况且,侵权行为地很多情况都不是一个单独的物理地点,而是与几个地点相联系。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案件,法院不得不寻找新的管辖依据。

    三、网络侵权的法规制律

    网络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自由参与的权利需要保护,公民正当权益我们也要保护。要处理好公民权益和网络自由的冲突,则要在法律的框架内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完善网络侵权立法

    我国现行的立法大多没有考虑互联网特定模式下与传统环境下的区别,在调整网络侵权时存在许多困境,法律的滞后性严重凸显。

    《侵权责任法》是网络侵权立法的一大进步,但究竟什么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没有具体的界定,且《侵权责任法》仅仅有一条的规定,难以规制多样的网络侵权,也无力确定其责任的承担。

    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构建起一个以关于网络的法律体系是发展的方向,并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延伸的网络规范纳入其中。其中明确包括网络管理机关职权与职责、网站经营主体的义务如对网页内容的审查义务、对不良信息的删除义务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都有专门规制网络的法律。

    (二)加强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监管

    网络侵权的实现要依托信息交流空间的服务商和信息平台的提供者。网络是侵权易发地,网络服务商应加强规范管理,做到可以参与但不得侵权。网站、论坛应当加强自我约束,承担起保护每一个上网公民权益的法律责任。对于信息本身明显违法或带有侮辱、谩骂、诽谤、猥亵或其他有悖公德比较明显的信息,网站应该承担此类信息的审查义务,采取相应的技术处理。如未尽到此义务则发布、转载侵权信息的网站应与发布者、转转、载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三)积极推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实名制最主要是为了防止匿名在网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和恶意侵害他人名誉行为,可以说是网络法制化的基础和保障。所有法制的前提都是法律主体的明确,所有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的落脚点也都必然是真实可查的主体,所以,网络实名制一定是互联网法制的基础和前提。推行网络实名制,在国际上来看是有先例的。2009年6月28日起韩国的35家主要网站将按照韩国信息通信部的规定,陆续实施网络实名制,网民在韩国主要网站发布信息必须先接受身份验证。互联网不是真空,网民在充分表达言论自由时,要对自己言论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权,而“网络实名制”的实施,可以有效进行监督。

    (四)加强引导与监管,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法律规定对社会生活的指引通常只是规定一个底线,而道德在调整人们的社会生活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对互联网实施有效引导和法律约束,会让公民充分享有自由而不会担心网络侵权,营造一个参与、有序、规范的网络环境,同时也能是网络舆论监督武器;而如果过度放任,必然会破坏网络环境,引发互联网无序、混乱。因此参与互联网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如此才能维护互联网健康、规范,最终服务于网民、社会。

    综上所述,要想互联网健康发展,避免侵权就要加强引导和管理,完善法律规制,提高侵权成本。须知共享和言论自由和公民隐私权等都是公民基本的权利,都需要法律来保障。



    作者: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王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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