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 未 ]——(2012-4-18) / 已阅8751次
在婚姻合伙理论的指导下,夫妻之间的财产制度应该是这样的:婚姻存续过程期间双方为了婚姻的幸福和谐和整个家庭效益的最大化,分工合作,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分享自己的劳动成果,实现家庭内资源的优化配置;婚姻合伙解散时,婚姻中由于双方劳动获得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包括各种无形财产),都被推定为双方对此作出同等贡献,财产的非金钱贡献方(通常为女方)为了婚姻家庭牺牲自己潜在的事业并承担大部分家务劳动、照顾子女和老人等对婚姻的非物质贡献得到承认。如此,婚姻存续时得以良性循环,解散后一方对由于自己的付出而应该取得的期待利益以及自己在婚姻中的非物质贡献也能得到相应的补偿。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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